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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

涉案超30亿!李建平最疯狂时期每天贪200万

2024年12月18日(农历2024年11月18日),平均每天侵吞国有资金近200万,涉案超30亿的“巨贪”李建平被执行死刑。
  巨额贪腐震惊全国!最疯狂时期平均每天贪200万,李建平被执行死刑。
  北京时间2024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12月17日11:48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李建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此前发文披露的其违纪违法细节,李建平被指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而自己实际操控,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决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的人选。此外根据法院审理查明,李建平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元,而这是在2016年至2018年两年间进行的,以此来计算,其几乎每天要侵吞国有资金近200万元。
  【李建平落马时间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08-22傍晚17:00讯: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
  李建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变本加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建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09-07上午10:25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建平简历
  李建平,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人,大学文化,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08--1985.04,在内蒙古电子学校任教;
  1985.04--1988.10,任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
  1988.10--1990.10,任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
  1990.10--1996.0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干部;
  1996.03--1997.05,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
  1997.05--2000.09,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副处级);
  2000.09--2001.03,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1.03--2001.09,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正处级),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1.09--2004.06,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4.06--2011.03,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11.03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