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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野史

为什么在宋朝“妓女”并不是一个受歧视的群体?

《东京梦华录》说,东京城中“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之万数”。这里的“燕馆歌楼”,便是旧时的所谓“青楼”。又有人统计了一下,《东京梦华录》共有19处提及汴梁城内外的娼楼妓馆。宋朝的se情业是不必讳言的。

不过有一点须注意,古时青楼并不等于“红灯区”,妓也不等于性工作者,训诂学著作对“妓”的注解都是指“女乐”,换言之,妓提供的服务是音乐、歌舞、曲艺,而不是皮肉。当然提供性服务的妓也有,但一般品质低下,大多数的妓是“卖艺不卖身”的。

据宋人笔记《醉翁谈录》的记述,东京的妓女分为三等。

上等歌妓“居处皆堂宇宽静,各有三四厅事,前后多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经右史,小室垂帘,茵塌帷幌之类”;诸妓“多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来访的新进士及膏粱子弟“仆马繁盛,宴游崇侈”。

次等歌妓也是色艺双全,“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常应邀到富贵人家的宴席上,或京城的高级勾栏中表演节目,“求欢之者,皆五陵年少及豪贵子弟,就中有妖艳入眼者,俟散,访其家而宴集焉”。

下等歌妓则多散居在城北“循墙一曲”,色艺略差。

宋代有官妓,入乐籍,其任务是在政府的公务接待宴席上歌舞助酒,法律并不允许这些官妓提供色情服务:“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如果官员在公务接待之外“预妓乐宴会”,要处以“杖八十”的刑责。也就是说,官妓的义务是应公务接待之需,在宴席上唱唱歌、跳跳舞、弹弹琴,以助酒兴,并不包括性服务;官员的权力,也只是在公宴上叫来妓乐助兴,非公务性聚宴是不准召妓的,否则要打八十大板,甚至可能被罢官。

官妓的另一项工作是在官营酒店中“坐台”招徕生意。《东京梦华录》记载:“凡京师酒店,门首皆缚彩楼欢门。唯任店入其门,一直主廊约百余步,南北天井两廊皆小阁子。向晚灯烛荧煌,上下相照,浓妆妓女数百,聚于主廊槏面上,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

南宋继续保持这一习俗,周密的《武林旧事》说,临安的酒库(即官营大酒店)“每库设官妓数十人,各有金银酒器千两,以供饮客之用。每库有祗直者数人,名曰‘下番’。饮客登楼,则以名牌点唤侑樽,谓之‘点花牌’。元夕诸妓皆并番互移他库。夜卖各戴杏花冠儿,危坐花架。然名娼皆深藏邃阁,未易招呼”。吴自牧《梦粱录》也写道:临安“诸酒库设法卖酒,官妓及私名妓女数内,拣择上中甲者,委有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

甚至南宋市民的婚嫁仪式,也会雇请歌妓庆贺。男方迎婚时,“顾借官私妓女乘马,及和倩乐官鼓吹,引迎花檐子或粽檐子藤轿,前往女家,迎取新人……迎至男家门首,时辰将正,乐官妓女及茶酒等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红。……方请新人下车,一妓女倒朝车行捧镜,又以数妓女执莲炬花烛,导前迎引”。

可见在宋人生活中,“妓女”并不是一个受歧视的群体。妓女还是宋朝女性时尚的引领者,有一款在北宋女子中很流行的“旋裙”,就是由妓女带动的:番俗,“妇人不服宽裤与襜制旋裙,必前后开胯,以便乘驴。其风闻于都下妓女,而士人家反慕效之,曾不知耻”。这款“旋裙”前后开衩,方便骑驴骑马,很受仕女欢迎。

当然也有一部分等而下之的妓女会从事色情营生,《都城纪胜》记载,有一些酒店,“谓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门首红栀子灯上,不以晴雨,必用箬赣盖之,以为记认”,这个用箬赣盖着的“红栀子灯”,就是色情酒店的标志,有点像今日西方城市的“红灯区”。至于不挂“红栀子灯”的酒店,妓女只是陪坐陪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