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真实案件 父亲亲手掐死自己的儿子
在如今的社会中,儿童都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就是法律限制的再多,一样会有悲剧的发生,那么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个古代的事情吧。在清《刑案汇编》,在“杀子孙”条上有一个“父杀子案”,父亲觉得累赘,养不起;不同的是残疾儿子,手段似更残忍,亲手将儿子掐死(怎么下得了手!)。
事发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在直隶辖区内。
案件大概是这样,名叫王五的父亲,有一儿子叫王雨儿,是一个瞎子,盲童。王五家里很穷,经常向叫耿育才的人借钱借米,每次借也没有欠条的。
耿育才也算王家的恩人。但俗话说,“救急不救穷”,王五老来借太烦人,到后来耿育才受不了了,便不再借给他。
借不到钱粮,王五父子俩的日子便难过了,家里穷得揭不开锅。而儿子王雨儿因为是瞎子,又不能做什么,只知道吃饭,此即档案原文中所谓。“伊子王雨儿瞽目坐食”。
人一穷,什么事都能干出来。王王养不起儿子,心里便生出了念头,干脆将瞎子弄死,以避免拖累。
王五弄死儿子的手法也极残忍,儿子是瞎子,他在前面设障,将儿子被绊。儿子摔跌倒地上后,王五上前用手掐住儿子的咽喉,儿子越挣扎他卡得越紧,儿子很快不动了。
王五本已作恶了,此时又生一歹念,事起耿育才不借钱米给,王五想赖耿育才,敲诈耿育才家一把!
于是,王五将儿子王雨儿的尸身,移至耿育才家的门前。
但王五的阴谋没有得逞,耿育才发现王雨儿尸体后立即报案。官府查实,是王五自己无力养儿子,才将王雨儿弄死的,移尸耿家门前是想敲诈。
这种事情在古代也是大新闻,案件上报后,刑部官员要求再核查一下:王五是怕拖累弄死儿子后图诈,还是为图诈赖人再弄死儿子的。因为两种杀人动机判刑差别大,如果是前者,判流放;如果是后者,判充军。
在古代,亲属家人之间犯命案有不同的判决标准,“子杀父”是卑幼杀尊长,是重罪,为“十恶”之一,要判处死刑;而“父杀子”是尊长杀卑幼,罪行从轻,罪不至死。
《大清律例·刑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规定:“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又规定:“故杀妾及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无论图赖系凡人及尊卑亲属,俱发附近充军。”
后来是怎么判决王杀子案的,档案未见下文,但王五“罪不至死”是肯定的,或流放或充军。
查大清以前各朝代,对“子杀父”现象,历朝刑律都较宽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司法理念?与古代家法中尊长对卑幼有生杀大权有关,当然这是司法不文明的反映。现代“父杀子”案的判罚,远重于古代,但一般也不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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