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仔”“猪花”:一部清末海外华工血泪史
在第一批出国闯荡的中国人中,绝大部分经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被视为奴隶,处在社会的最底层任人践踏,这就是弱国人民的悲哀。
在南方方言里,“猪仔”“猪花”一般指刚出生的猪崽。
然而,在清末民初,也指被卖到国外做苦力的大批中国人,他们沦为人奴、娼妓及开矿等苦力,大多一生都未能再回到祖国,这些海外华工,男的就被称为“猪仔”,而女的则称为“猪花”。
船上的“猪仔”们。网络图
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西方侵略者趁机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大肆拐、掳华工赴南洋、美洲等地转卖,称之为“卖猪仔”。
当时,广东许多口岸设有“猪仔”馆,这些被“招来”的华工出国前都被囚于馆内,等待出国,被折磨至死或自杀的,大有人在。紧接着,就是2~5个月的出国航程,他们将华工赶入船舱,里面生活条件极差,死亡率最高可达一半以上,这种船被称为“浮动地狱”。
当然,也不要以为到了海外就一切顺利了,其实在庄园、矿山中,华工过着比在船舱里更非人生活,死亡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左右。
“猪仔”一般分三类:
第一类:契约工。订约卖身三年、五年或十年;
第二类:赊单工。就是出国船费由招工者先付,欠帐者在国外须受雇于雇主,直到还清债款及利息。
第三类:买票乘车中途被“卖”,转乘另一辆车到目的地,即“卖客”。
与“猪仔”比起来,“猪花”更不为人所知。实际上,“猪花”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境况,比“猪仔”还要低贱、凄惨和可怜。
辛勤劳作的“猪花”。网络图
据记载,我国明清两代都实行闭关禁海政策,严禁妇女出海。1614年,明朝勒石禁止新旧洋商收买中国女子,否则治罪。清朝前期也严禁洋人贩卖子女。(吴凤斌的《契约华工史》)
但自鸦片战争后,由于大批“猪仔”被贩卖出洋,洋人们为了长期将“猪仔”束缚在他们的种植园或矿山里,最好最快捷的方法就是给“猪仔”们提供一笔钱去“购买“女子,结为夫妇。
刚开始时,洋人教唆猪仔携带猪花一起出洋,后来逐渐演变为绑架或引诱手段强卖、拐骗;自愿卖身。
当年华人劳工到达旧金山被严格检查的绘画。网络图
拐卖的案例主要有:1853年,英属香港的猪花价格是40大洋,女子的年龄是10到15岁,“协义堂”1852年开始拐卖女子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每人50大洋,在美国交货的时候每人1000大洋,从1852年到1873年,协义堂一共卖出清朝女子6000人。
自愿的案例主要有:1854年,妓女“阿彩”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赚钱回到英属香港,她哄骗了一些女子随她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卖淫,自己当了妓院的老板娘。
但是,这些“猪花”被“带到”海外后,只有很小一部分与“猪仔”或者华人,甚至洋人结为夫妇的,大多数自己或者被迫沦为娼妓。1870年,美国一共有华人40000人左右,而女子2000人,除了100多是华工的亲属之外,其余都沦为娼妓。
“猪仔钱”。这是种植园主、矿场主支付给契约华工工薪的代用币。它只能在雇主的种植园或矿山企业中流通,以此强迫华工在公司的店铺消费,从而加强对华工的控制和束缚。网络图
也有“猪花”不愿为娼的,她们往往自杀身亡。据载,广东南海小脚姑娘白贞烈,被拐卖到旧金山,受百般虐待折磨,逼迫其为娼,这个弱女子誓死不从,上吊自杀。1888年5月7日,大清使节傅云龙到达旧金山,听说此事特地拜祭了白贞烈之墓,并为其墓撰文勒石纪念,表彰其贞烈气节(傅训成《傅云龙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