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考试舞弊中的夹带都有什么稀奇古怪的方法
清代科举考试舞弊中的夹带都有什么稀奇古怪的方法
科举制度是隋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在中国封建时代,科举制从一开始就和功名、利禄联系在一起。因此,为了登科取士,历代都不乏利用舞弊手段铤而走险之徒。清代的统治者为了完善科举制度,制定和颁布了严密的科举取士通则、会试殿试应试程式和相应的场规,以确保科举考试的严肃性和取士过程的公正性。清代乡试、会试场规之严密,比历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便是这样,清代科举考试中的舞弊风仍是愈演愈烈,舞弊手段更是花样百出,繁杂到不胜枚举。
在清代众多的舞弊手段中,夹带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夹带亦称怀挟,即指考生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和文字私藏在衣物或考具之中带进考场,以备答卷时抄袭。其内容多取自《四书》《五经》等经书典籍,或是以前高中者的优秀范文,亦或有好事者猜题拟作的范文。夹带常用蝇头小楷书写于纸片、白绢等柔软且不易折损的材料上。如我馆就有数量不小的舞弊夹带藏品,其书写精巧,文字细密而清晰,内容皆为《四书》《五经》之内容。另笔者在西北大学博物馆中也曾看到过一件清代用白绢制成的作弊挟带,长约2米。写得密密麻麻但字迹清晰可辨,计有10万字之多,内容均为《四书》、《五经》等必考科目。夹带制备好之后如何带进考场呢?因为科场考试一般时间较长,有时还要在号舍内住宿,所以考生需要带的日用品比较多,例如如被褥、食物之类,文房四宝则更需齐备,煞费苦心的考生就从这些地方开始处心积虑的想办法。常见的方法是将考试内容藏在衣服、鞋袜、文具、食品、蜡烛等物品里,或写在衣物、身体上。清代以前就有不法之徒在考试中利用夹带而“大做文章”。但在唐宋时,利用“夹带”作弊充其量只不过是怀挟些“书策”、“书文”,也就是把书籍文章塞进随身穿的衣服里偷偷带入试场而已。而到了清代,夹带则更是花样百出,有的在考试以前,请人把《四书》《五经》之内容用蝇头小楷抄写在薄如金箔的纸片上,然后把这些薄纸片或塞进笔管,或隐匿在砚台底部,或藏在鞋子的夹底间企图偷偷携带进考场;有的还用药汁把书抄写在青布衣裳。
史料中记载的各类舞弊夹带的情况,可以说是让人惊叹到了瞠目结舌的地步。企图舞弊的考生是何等的煞费苦心、机关算尽啊!
清代科考,为了防止科场出现夹带舞弊。在考生入场时,须经严格的搜检。顺治二年(1645)规定:
“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月,问罪发落······搜检员役知情容隐者同罪[1]。”
康熙五十三年(1714)又规定:
“皆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止带篮筐,小凳、食物、笔砚等项。其余别物皆截留在外,如违,治罪。[2]”
雍正四年(1726年),前考官查嗣庭获罪,在其家中搜出其子弟“科场怀挟细字密写文章数百篇”,皇帝以其“藐视国家”、“站辱科名”,停止其原籍浙江省乡试会试数年。
乾隆六年(1741)规定,对考官的随行人员和考场差役也厉行搜查,以防其串通考生“代为怀挟等弊”。凡差役人员一律在搜查之列,一经查出有“挟带之物”即“照科场例从重科断”。若场内供应人员将考题事先漏给考生,或帮其作弊,或代为传递,一律治罪。
乾隆九年(1744年)甲子科乡试,顺天考场就发生了一起重大夹带作弊案,其夹带人数之多,对朝廷震动之大,在清代科举史上都是少有的,这也是清代最大的科场夹带作弊案。头场夹带作弊的21人还在贡院门前枷号示众,二场又搜出夹带者21人,因怕搜查而闻风散者竟达2000余名,贡院门外被抛弃在墙阴、路隅的备用夹带物——蝇头小卷不计其数。夹带作弊如此猖撅,让乾隆帝作常恼火,他当即令有关大臣议定了新的条规,以严加防范:
“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裈裤、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炉、茶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闹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3]”
这一禁防条规,可谓具细之至。从衣服到鞋帽,;从砚台到笔管,从用具到食物;都有相应的禁防规定。这些具细的规禁被载入大清《钦定科场条例》,成为清朝中后期对考生衣着、器具通用的规制标准,对清代中后期的场闱搜检影响深远。
上述史料记载,对于顺天科场的严格搜检,甚至搜到贴身的衣裤。以至于乾隆不得不颁旨解释到:
“科场怀挟之弊甚多,势不得不严行搜检。至于搜到裹衣之内,原属非体。若果无其人,则搜察官员过当之罪自无所逃。今既有其人,则有不得不通行之势,此又谁之咎乎?且士子有于亵衣下体怀挟经文者,此人心之大丧而读书者之耻也。”
此条史料也反映出了,科举舞弊乾隆朝已经在积患成疾,夹带舞弊如此严重到的程度是乾隆皇帝始料未及的。为此,乾隆皇帝不惜惩治了大批官员,而且制订了细致之至的禁防措施。
乾隆朝以后,清朝统治者虽然不断地惩治和严防科场舞弊现象,例如道光十一年(1831年),清政府再次重申:
“其木柜、木盒、坐褥,本干例禁,应一概不准带入”。
但在政治腐败,纲纪松弛的大背景下,科举舞弊现象屡禁不止,扑之不灭,终究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从大量的档案文献记载来看,清代统治者为防止科场夹带舞弊,对考生的衣着器具等作出了一系列森严的禁防规定。其在各朝防弊措施的基础上,以“防弊视为要政,行法亦不姑息”的理念,颁布了《钦定科场条例》,从而把科举考试纳入到了清王朝的法制轨道中。我们从清代违纪处罚规定和舞弊处理事实结果可以看出,清代的制定的防止考场舞弊的规定是相当严密的。惩处之重也超过以往历朝,不仅驱逐出场,而且还革除功名,取消终身应试资格,甚至进行枷号杖责等肉体刑罚。专门针对科场夹带舞弊现象颁发的诏令也很多,尤以乾隆九年制定的条律最为详备,也最具代表性,对后世影响也最大。但清代后期,由于时局动荡,政治腐朽,纲纪松弛,以至于科场腐败严重,考纪废弛,夹带舞弊成风,更是不能止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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