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在古代杀人,而被鉴定精神有病,可能还真不用偿命!
近日川师大杀人案备受关注的主犯精神鉴定的结果出炉了,根据该鉴定结果,滕某是患有抑郁症的,仅需对其在2016年3月27日的行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这个部分刑事责任的鉴定极有可能在法官量刑的时候不会判处死刑,死者家属对此结果表示不服,并已经申请重新鉴定。
由于小袁平常喜欢琢磨琢磨历史,就做了个假设,若这件事情发生在中国古代,主犯会因为精神异常而被免除死刑吗?还是像老百姓常说的杀人偿命,照常执行死刑。
我们都知道我国古代社会从汉开始就以儒家治天下,所以儒家的态度对这一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看看儒家大贤的态度?
《孟子》中曾有过这样的记载:“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声色也,猝然见于面......”,可见儒家思想的理论层面上对于有疯狂举动的人是没有同情的, 而是认为他是可耻的。
所以在当时的刑罚中,对于精神异常者,并没有什么的特殊的照顾,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到了东汉,随着人们的认知的成长,对此事的态度有了改变。
当时的人认为,人是身心合一,若人发疯发狂是由于身体出现了毛病,是一种身体缺陷,跟断胳膊断腿一样的,所以是值得社会关怀的弱势群体。
东汉汉安帝时期,国家就一度废除了对精神有问题者的死刑处罚,但并没有形成固有刑罚制度,直到唐朝对于此类人的关怀,才落实到了《唐律》之中,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制度保障。
不过这个关怀制度有着严格的分级处理,他们按你在发病时的精神表现来进行评级,若你只是一个轻微的精神问题,那不好意思,你还得为你的所作所为负责,跟常人一样并无差别。
但是,若你被鉴定成了严重精神问题,已经完全丧失了人性,只要不是想颠覆政权,搞谋反,那就好运了,只要你的家人有钱,并愿意把你买回去,你就能安全回家,逃避刑事处罚。
但也有一种特例,若犯的事情社会影响恶劣,牵扯的事物过于复杂,那刑部只能把你教给皇帝裁决,皇帝心情好,你就脱罪。
到了元朝,在同人种之间,若发生精神异常者的案件,他们就很简单粗暴的处理了,以受害对象的身份来判别,若是亲人,那就是丧尽天良,无药可救,杀无赦。
如果是普通人,那就可以花钱了事,安抚受害者的家属即可,犯人由官府关押几年,防止再伤人。
明清两朝的时候,大致沿用了唐朝的法律,若你不是要颠覆政权、杀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都可以用钱解决,其余要看皇帝的态度了。(袁载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