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法制,却没有法治,都是人情惹的祸
孔子的以“仁”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思想,在我国流传了两千年,已经成为了我们在的道德意识、精神生活和传统风习的潜意识。
影响着我们古代中国的方方面面,其中治制体系尤受其影响,在法律制度中充满了伦理道德哲学,这种伦理道德哲学与具体法律条例相互交融,就成了我们中国特有的伦理式法律体系。
整个体系甚至把中国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铐上了宗法人伦的等级枷锁,丧失了平等。
整个社会,论尊卑、讲辈分、论大小、分亲疏,从小孩就被教导做事不要“没大没小”的。
平等意识完完全全被埋没在宗法人伦之中,成为了一种不可能。
具体到详细的法律条款也是一样。
由于我国古代是个皇权极度发达的国家,儒家为了换得统治者的支持,在对法律的阐述方面,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进行了区别对待。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成为了。”统治者与儒家政治交换的条件,成为了历朝历代一般性的法律立法准则。
完全践踏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准点,粉碎着国人平等的意识。
在具体的执行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往往又体现了更多的是“人治”,断案判刑主观性浓厚,既所谓的“原心定罪”原则。
可以根据我们审判者的主观判断,行为人的动机是否善恶进行裁决,而忽视法律本身是客观事实的理性判决,衍生种种错判与审判者自身的腐化。
时至今日,这种影响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还是潜移默化的潜伏着,几年前老太太讹诈路人,法官在证据不是明了充足的情况下,出于主观伦理观的判断,就错判了路人为责任人,就是极为典型的“原心定罪”原则判案。
也因由于孔子,“德治社会”的乌托邦之梦的影响,儒家一直主张着非常空想的“德主刑辅”的法制理念,把法律放到辅助道德的次要位置,力图通过德治教育,消除我们生活中所有的争端与诉讼。
但是,这并没有把中国社会带向,那美满的乌托之梦,反而畸形产出了,中国人特有的人情社会,让国人遇事想的不是怎么解决,而是找关系,比关系。
虽然德治为先的法制理念,在理论上可以做到根除争端与诉讼,让人们自发的在民间就形成善良的风俗。
但是,由于德治社会中,权利往往都是仅凭个人的心性既所谓的伦理来约束,这样一来,对统治者、执行者的素质要求就极高,不光执行力要强还要品德高尚。
否则二者稍有瑕疵,德治社会就会慢慢腐化,加之原有的法律的约束的局限性,古代中国的政权的腐化往往都是彻底的、迅速的,一烂都是一窝。
明末的东林党人就极其典型,在被打压的时候,是社会的栋梁、脊梁,一经掌权就迅速腐化,成为明末最大毒瘤、对于明朝的灭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情味道太重的法律制度,太靠人了,但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不是贤人,还是法治实际一点。
袁载誉 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