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历史网 > 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

“一贯道”人员!3名台湾居民在广东被捕

2024年12月25日(农历2024年11月25日),国台办:台湾居民周某等3人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3名台湾“一贯道”人员在大陆被逮捕,国台办回应。
  北京时间2024年12月25日,今天上午,国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陈斌华就近期两岸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
  国台办此前证实有3名台湾“一贯道”人员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逮捕。民进党当局有官员称,如果大陆不释放人员,两岸宗教交流未来可能会暂缓;陆委会称,大陆推动的宗教交流都是“统战”工具,主管机关会严加防范相关审查。对此有何评论?
  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表示:
  台湾居民周某等3人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有关部门将依法开展案件办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进党当局对此事进行政治操弄,掩盖不了其不择手段干扰破坏两岸交流合作的事实。民进党当局给两岸旅游设置重重障碍,刁难阻拦两岸城市交流,鼓噪两岸产业“脱钩断链”,无理阻挠两岸宗教、民间信仰文化交流,劣迹斑斑,事实俱在,是两岸人员往来正常化、交流合作常态化的真正障碍。
  (国台办)
  一贯道中什么组织?
  一贯道简介:
  一贯道属于邪教组织,其活动受到中国法律的禁止。
  “一贯道”是封建迷信性质的民间秘密结社组织,也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令打击取缔的会道门组织。
  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展了取缔反动会道门活动,被列入的反动会道门的组织,既有邪教的特征,也有黑社会的特征。
  1950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取缔一贯道。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1952年10月,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区农村和没有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城市,发动一个大规模的取缔会道门的群众运动,把一切应该逮捕的道首都捉起来,结合进行广泛深入的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广泛的退道运动,来一次集中解决,基本上摧毁反动会道门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后开始起草,先后修订过38个稿本。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月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刑法》分两编,共192条。1979年《刑法》其中第九十九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邪教组织要依法开展打击工作。在这一时期,由于是和各类邪教组织开展依法斗争的初期,所以各司法部门针对当时各类邪教的表现形式,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一是修改后的刑法300条有以下五个变化: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为行刑衔接起到了很好的补位作用。
  二是2017年1月,高法、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解释》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另外该解释延续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劳动教养取消以后行刑衔接的弥补,在追诉标准上进行了下调。从而强化了对邪教组织成员的依法处理力度。
  (综合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