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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事件:我们不该让女性生活在一个处处提防的社会中

被和颐酒店事件刷屏,同时各种经验贴已经对女性防身要点进行了系统总结:遇到类似意外时要大喊“着火了”而不是“救命”,因为这样能够引起更多人关注;要尽量去破坏周围的财物,因为这样会惹怒利益相关人而不让别人轻易把你带走……

说实话,看着这些帖子,我内心涌现出一丝愕然。我本来以为,大家讨论甚至谴责的重点会是宾馆是否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会是携程对入驻酒店的审核是否到位,会是酒仙桥派出所是否履行了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

但是并没有。

我们设计了那么多的制度,建立了那么多的机制,信誓旦旦说要保护女性和儿童。但在这些弱势群体真正遇到危难时,我们却只能够教他们,行走江湖要警惕,要小心,要注意这些,防范那些。就好像我们身处的依然是一个草莽江湖,而不是一个文明社会。

我们当然可以警告女性,不要一个人出门,不要一个人走夜路,碰见坏人要叫火警不要叫救命。这当然是没错的,毕竟人心难测祸福难料,懂得保护自己绝对必要。但是,这些都做到之后呢?

我们本来就不该让女性生活在一个处处是恐惧的社会中。

这里不是金庸古龙笔下人如鸿毛,命若野草的草莽江湖,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文明社会和草莽江湖的区别就在于,我们终于可以不用再担心因为武功练得不好,一出门就被别人砍死;我们终于不用再担心因为江湖经验浅薄,住店时不够警惕,就被人下了蒙汗药做了人肉包子或是卖到青楼。

我们不该寄希望于每个出门在外的女性都是江湖经验丰富的女侠,也不该寄希望于危难时突然出现一个武功高强的大侠拔剑相助,但我们应该可以寄希望于法律,它是漠漠昏黑中的明灯,是文明社会的守护。当出了问题时,我们应该首先去问,法律机制发挥了作用了么?如果没有,问题出在了哪里?

本来,除了苦练防身术,我们还应该关注一些其他问题的。

比如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宾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有人在楼道大声呼救,宾馆最起码也应当派安保人员查明情况,制止暴行。害怕恐惧也好,以为是情侣也罢,统统不是理由。这不是有没有责任感的问题,这是法定义务。不去履行,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比如说,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携程作为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酒店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核。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再再比如说,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应该及时出警,立案侦查,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若没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正在虎视眈眈地盯着它。

诚然,在事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律机制只能起到事后补救和惩戒的作用。但在这种补救和惩戒中,能够让相关责任主体产生切肤之痛,知道怠于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才是真正减少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希望。

《烈日灼心》里,段奕宏说,他觉得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因为人有想象不到的好,也有想象不到的恶。法律提供了一个人性的低保,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你过了法律设定的底线,它就办你。

最好的东西,到了我们这里,本不该被用得那么烂。

本文转自:浮士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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