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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个条约改变了中日韩三国关系,日本开始正大光明谋取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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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这一个条约改变了中日韩三国关系,日本开始正大光明谋取特殊利益

作者网名:历史五千年 真名:魏东

1.中国

《中日修好条规》基本上是按照中国的要求来制定的,其签订也基本是在中国的意志之下签订的。对于《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中国内部也产生了分歧,既有主张签订的,也有极力反对签订的。主张签订的一方认为,中日作为一衣带水的邻邦,唇亡齿寒。希望通过签订此条约,使得中日之间能够建立某种渠道,在西方列强的入侵之下,能够互相帮助。而反对者则认为中日之间作为“大信不约”之国,没有签订条约的必要,同时他们也认为,如与日本签订条约,那时在英法之外,又添一大患。因此拒绝与日本签订条约。

最后由于日本方面的游说,使得主张签订的一方占据了优势,从而使得条约的签订得以成形。虽然条约的条款是在中国的压力之下拟订的,基本上是按照中国的意志签订的,但是中国并未从条约获得任何的实际利益,反倒是日本却从种捞取了不少的好处。而且,不久此条约就名存实亡了,日本还不断通过此条约来借机谋取各种利益。而且,此条约的签订还麻痹了不少人,使得中国在日本的武力进攻面前变的更加脆弱。如驻华公威妥玛曾将日本计划出兵台湾一事告知清政府。清政府起初还以为《日清修好条规》的批准换文、副岛大使谒见皇帝都事不久以前的事,同日本处于友好关系,而且日本政府又没发来出兵的通告,所以并不相信这一消息。

2.日本

《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使得日清之间建立平等的关系,这就实现了日本对清交涉的最初目的,即日清两国地位平等。其结果,对于对清恪守事大藩属之礼的朝鲜,日本在名分上就取得了优越地位,这应该说也就打开了与朝鲜建交的方便之门。可是,政府内部却对《日清条规》产生不满,追究全权代表责任之声甚嚣尘上,于是批准问题便被束之高阁了。批评的焦点是:(1)承认领事裁判权与修改对欧美条约中收回法权的主张矛盾,有妨碍修改条约之虞;(2)《条规》第二条规定,日清两国任何一方与第三国发生纠纷时,应互相援助或从中调解,这一点说不定会刺激唯恐日清订立攻守同盟的欧美各国;(3)放弃最惠国条款和内地贸易权妨碍将来向清帝国的经济扩张等等。随着对欧美修改条约时机日趋成熟,日本方面对日清条约的意图和要求也发生了变化。日本要求清帝国修改条文,但遭到清帝国拒绝。《日清修好条规》的签订,也使得在中日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之后,通过改约这一合理的借口来借机谋取特殊利益。

在日本的逼迫之下,1976年2月,日本和朝鲜缔结修好条规。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同朝鲜长期以来的历史。朝鲜通过日本被纳入条约体系之中,东亚的国际关系也因此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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