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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野史

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如何处罚怪叔叔?德国韩国已经用化学阉割了

亲们都知道一个新闻了,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里面正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跟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律按强奸罪加重处罚。

脑洞老师觉得这是一个进步。那么,这个从重到底要怎么从重才能起到惩戒作用呢?

脑洞老师先从历史的角度跟大家讲一讲。

在秦朝时,就有强奸罪了。秦朝的法律是比较凶的,但唯独对强奸罪没有太大的惩罚,只是罚点款或者做社会义工就可以了,而且那个时候还没有明确的强奸罪,多冠以通奸罪。

到了汉朝,处罚开始严重起来。犯强奸罪可以判处腰斩,拿一大刀从腰间卡擦一下切成两块。

后来觉得太惨了,改成比较轻的处罚,啥处罚呢?宫刑!没错,直接从根上给你解决问题。汉代特别喜欢宫犯人,别管你犯什么错,先把你宫了再说。

司马迁就是这样的。司马迁不是犯了生活作风问题,他是跟皇帝犟嘴。这个时候,对于幼女的保护并没有单独列出来。

到了唐代,完蛋了。唐朝大家都懂的,有突厥之风,社会风气很开放,对强奸这种罪行处罚不严,而且常把通奸跟强奸混成一块说。

通奸的徒一年半,已经结婚的,加一年,如果是强行的,再加一等。而且不管三七二十一,男女都罚。这就不太对了。

到了后周,宋之前的小皇朝,皇帝叫柴世宗柴荣,一个明君,脑洞老师《五代十国的枭雄们》里就有讲他,那时开始拨乱反正。犯强奸罪的,杀!而受害的妇人则不会处罚了。至于未成年人,依然没有特别的规定。

再到宋朝,宋朝的法律比较进步。 强奸犯要流三千里,强奸未遂的,发配五百里。如果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则绞死!如果强奸的是有夫之妇,就别流了,直接杀死。不杀不足以安抚受害者老公的精神损伤。而宋朝特别对强奸幼女做出了规定,叫“虽和也同”,意思是强奸十岁以下的幼女,虽然对方同意,也按强奸罪论处,但没有加重,依然是发配三千里。宋朝就有这样的法律了,就知道“虽和也同”了。啧啧,后来还搞什么嫖宿妇女罪?

元朝正式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强奸有夫之妇,杀!强奸未婚十岁以上的,打一百七十个板子。但如果强奸幼女,“处死!虽和同者,女不坐”。女方同意也算强奸,而且加重处罚处死,女方不受处罚。

明朝的时候,进一步把幼女的标准提高了,十二岁以下都算幼女。这个标准以古代来看是比较严格了,因为古代十四岁就可以成婚了。

清朝基本也是差不多,处罚是要加重的。

这里讲一个案子,就是清朝有一个七十的老头,他的邻居有个十岁的女孩,这个老头很喜欢这个女孩,天天带着出去玩。父母一看这老头比较实在,干脆让女儿认他做干爹。

干爹就是危险生物啊,有一天,女孩父母外出,将女孩托付给老头看护。这下完犊子了,当天晚上就出了事。

晚上,干爹变成了怪叔叔,发生了关系。据女孩自己说,是她主动要求,女孩白天听一些大妈大婶聊闺房的事情,好奇心重,回家就要跟干爹也试一下。在试的过程中,因为女孩痛苦,干爹中止了行为。

这个事情被告到官府之后,按律审判,清朝规定,强奸十岁以下的幼女判斩刑。这个案子,虽然是女孩提出来的,但依然是要斩的。好在这个干爹是未遂,所以只是发配边疆。七十的老头,发配边疆,估计八成要死在路上了。

这就是中国古人的情况。当然了,古代法制不发达,借鉴意义不是特别大,那现代国际上对强奸幼女罪是怎么判的呢?

在美国,只要和14或者16岁(各州不太一样)以下的少年儿童发生性关系,都视为强奸罪,哪怕这个少年真的是性工作者。另外,跟未成年男孩发生关系,也是犯罪行为。前段时间就出来一个华人女老师与男学生发生关系的事情,就是按刑事罪处罚,刑期也是加重处罚。

有五个州还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处以死刑。

(就是这位,消息出来后,很多网友呼吁女老师回国。我国还真没有跟少年发生关系算强奸的条例。)

其它国家都差不多,都是严厉惩罚侵犯儿童的罪犯。这里提两个国家,一个是德国,德国除了从重处罚外,还建议罪犯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这就是宫刑了,当然,德国是建议,就是你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那我们建议你干脆宫了算了。

而韩国对怪叔叔们则是直接“化学阉割”。2011年时候, 韩国通过一个法案,对于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这其中重点实施对象就是对儿童性侵害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使用化学阉割对付强奸犯。这些人不但有罪,而且有病,有病就需要治嘛。

脑洞老师建议我们向汉朝或者向韩国学习,起用化学宫刑,没收他们的犯罪工具,从根上解决问题。支持的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