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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人生仪礼

人生仪礼,又称通过仪式,是围绕人生在世通常都必须经历,的几个关节而形成的习俗,一般把人生分四个阶段,即出生、成年、结婚、死亡,相应的就有诞生仪礼、成年仪礼、婚姻仪礼、丧葬仪礼。结合金代女真人的实际情况,我们下面按生育和寿诞、命名、婚姻、丧葬这几个方面来介绍金代女真人的人生仪礼。

女真人的诞生仪礼,在金以前的情形不得而知。建国后浸染华风,其仪礼程序趋于完备。我们从金章宗在皇子忒邻出生前后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来看金代女真人诞生仪礼的基本内容。《金史·章宗元妃李氏传》卷六十四载:“钦怀后及妃姬尝有子,或二三岁或数月辄夭。承安五年(1200年),帝以继嗣未立,祷祀太庙、山陵。少府监张汝猷因转对,奏:‘皇嗣未立,乞圣主亲行祀事之后,遣近臣诣诸岳观庙祈祷’。诏司空襄往亳州祷太清宫,既而止之,遣刑部员外郎完颜匡往焉。”“泰和二年(1202年)八月丁酉,元妃生皇子忒邻,群臣上表称贺。宴五品以上于神龙殿,六品以下宴于东庑下。诏平章政事徒单镒报谢太庙,右丞完颜匡报谢山陵,使使亳州报谢太清宫。即弥月,诏赐名,封为葛王。葛王,世宗初封,大定后不以封臣下,由是三等国号无葛。尚书省奏,请于瀛王下附葛国号,上从之。十二癸酉,忒邻生满三月,敕放僧道度牒三千道,设醮于玄真观,为忒邻祈福。丁丑,御庆和殿,浴皇子,诏百官用元旦礼仪进酒称贺,五品以上进礼物”。《金史·卢玑传》卷七十五载,“(泰和)二年,元妃李氏生皇子(忒邻),满三月,章宗以玑老而康强,命以所策杖为洗儿礼物”。上述史料所包含的诞生仪礼有:①求子仪。章宗因为久无皇嗣,向祖宗求子(祈祷于太庙)、向山神求子(祈祷于山陵)、向佛道诸神求子。②诞生仪。皇子出世,群臣上表称贺,皇上作为主人则大宴宾客。③命名仪。儿子满月时,父皇赐名。④洗儿仪。儿子满百日时举行大庆,并给他送吉祥物。⑤报谢仪,感谢祖宗、诸神降福赐子。宋代的汉人大致也是这些礼仪,只不过举行各种礼仪的日期不尽相同,例如,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育子》载,“至满月??大展洗儿会,亲宾盛集”。宋人在满月举行洗儿仪,而章宗为儿子举行洗儿仪是在百日。女真人本来没有寿庆活动,但是,金建国后上层人物开始重视寿诞礼。据《松漠纪闻》正卷之所言,女真人过去不知道用日月时辰来计时,也不纪年。若问某人多少年龄,他只会回答“我看见草青了几次了”。自从兴兵向南挺进以来,“浸染华风”,酋长们开始讲生日寿诞了。可是,他们庆生日并不是在自己出生的日子(他们本来就不记出生的日子),而是自己选择一个“佳辰”让大家庆贺一番。粘罕为自己选择的佳辰是正旦,悟室选的是元夕,乌拽马选的是上巳,其他如重午、七夕、重九、中秋、中元、下元、四月八日佛诞日都有人选。女真人大概记得儿女出生时是草青还是草黄,后代为自己选择生辰时可能会以此为参考。

金代女真人多有举办生日会的,有的生日盛会一直闹到深夜。《金史》卷六十六《阿里剌传》记载,章宗时的吏部郎中阿里剌因为给御史大夫唐括贡庆寿,违犯夜禁,被夺官一阶。

金代最隆重的寿诞礼是为皇帝庆贺生日,是为圣节。清顾炎武《日知录·圣节》卷十四考证,圣节源于唐玄宗:开元十七年(公元729年),唐玄宗从群臣请,定其生辰八月五日为千秋节,全国宴乐休假三日。此为后来的帝王所效法,称为圣节。金代除海陵王外,各位皇帝的诞辰都有一个节庆名称。太宗诞辰为天清节,熙宗诞辰为万寿节,世宗诞辰为万春节,章宗诞辰为天寿节,卫绍王诞辰为万秋节,宣宗诞辰为长春节,哀宗诞辰为万年节。圣节礼仪十分隆重,其礼如同元旦仪,群臣拜贺,宋、夏、高丽等通常也派使节来贺寿,举国上下大庆。章宗的天寿节还在各地对老弱病残和贫民大行施舍,“在都七百贯,诸京二十五贯,诸府二十贯文,诸节镇一十五贯文,诸防剌州军一十贯文,诸外县五贯文”(《金史·百官志》卷五十八)。

金人特别看重生日的吉祥。金初上层人物选择汉文化的吉日节庆为生辰,金朝历代皇帝的圣节讲究避讳,避讳就改期庆祝。①避忌辰。金熙宗的生日是七月七日,因为这一天是他父亲的忌日,于是把圣节改在次日,后来为了方便外国使节贺元旦时也贺圣节,以免一年跑两趟,采用辽朝的作法,又改正月十七日为万寿节。②避日食。世宗大定十六年(1176年)的万春节发生日食,把庆贺改在次日。③避杀戮。皇帝在圣节,常常大赦天下。

汉文化的命名习俗一般用来标志人生的不同阶段,一般人一生两次命名。初生所命之名为小名、幼名或乳名。成年之后再次命名,此名为大名或字。一个人被命大名,可以视为成丁礼的标志。女真人一生也是多次命名,出生不久命小名,成年之后命大名。按金代制度,男子十七岁为丁,女真人的大名多是在成丁之后起的,但是,起大名的年份并不固定。金代的女真人往往有双重名称,一用女真语,一用汉语,如金太祖阿骨打,汉名晟;太宗吴乞买,汉名晟。但在建国前,生女真人一般没有取汉名的,从完颜皇族的始祖函普到康宗乌雅束,都只有女真名。随着金朝统治地域的扩大,女真人大批移居华北,与汉人杂居,许多人改汉姓,并只有汉名。女真统治者三番五次下令禁止这种汉化。世宗“禁女真人不得改称汉姓,学南人衣装,犯者抵罪”(《金史》卷八);章宗“敕诸女真人不得以姓氏译为汉字”(《金史》卷九)。女真人的汉化必然涉及个人符号的汉化,禁是禁不了的。据《南村辍耕录》卷一“氏族”条所载,金元之际有三十一个女真姓改称汉姓,完颜改为王姓,乌古论改为商姓,纥石烈改为高姓,蒲察改为李姓,等等。历代汉族帝王有赐少数民族首领汉姓的习惯,金朝统治者也沿用此例赐汉人以女真姓。金朝规定,“赐本朝姓(国姓完颜)者,凡以千人败敌三千者赐及缌麻以上,败二千人以上者赐及大功以上,败千人以上者赐止其家”(《金史》卷一○三)。也就是说,有一定的功劳后,自己一家可以用国姓,功劳再大一点,连死去的祖先都可以改姓。完颜阿邻本姓郭,靠功劳赐姓完颜。金代赐姓完颜之可考者近三十人,包括汉人、契丹人等。

在叙述金代女真人的婚姻仪礼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女真人的通婚范围。到辽朝统治初期,女真人一般在同一部落内的不同氏族之间通婚,也就是通行部落内婚制下的氏族外婚制,也有少量的部落外婚事例。金建国前夕的女真人在奉行这一婚俗的同时,开始流行部落外婚的习俗。这主要是因为渤海国被辽灭后,女真人大量南迁,有些部落氏族组织被打乱,原有的婚俗不能维持,于是,不同部落之间的通婚逐渐增加,部落外婚成为新的风尚。女真人以部为姓,不同的部落不同姓。新风尚的一个外在标志就是同姓不婚。金建国初期,有些地方的女真人仍然沿袭着氏族外婚和部落内婚的古俗,这时显得极不合乎新的文明标准。金朝统治者不得不动用法令进行干预。《金史·太祖纪》卷二载,天辅元年(1117年)“五月丁巳,诏自收宁江州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金史·太宗纪》卷三载,天会五年(1127年)四月“乙丑,诏曰:‘合苏馆诸部及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无论就习俗还是就法律而论,金代女真通行的是部落外婚(同姓不婚)。

金代女真人的通婚范围并不限于本民族。《金史·兵志》卷四十四载:“及其得志中国,自顾其宗族国人尚少,乃割土地、崇位号以假汉人,使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谋克杂厕汉地,听与契丹、汉人婚姻,以相固结。”女真人与契丹、汉人通婚,统治者是赞成的。从部落内婚到部落外婚,再到各民族间通婚,既是女真人婚姻发展的三个阶段,也标志着女真人社会发展的三次进步。

有关女真人通婚范围的习俗还有接续婚和皇族与若干贵族的世婚。接续婚又被称为收继婚或转房婚,即嫁入一个家族的女子在丈夫死后继续留在这个家族内,成为族内另一位男人的妻或妾。《三朝北盟会编》卷三载,女真人“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金史》中有很多女真人行收继婚的例子,如卷六十三《海陵诸嬖传》载,“昭妃阿懒,海陵叔曹国王宗敏妻也。海陵杀宗敏而纳阿懒宫中”。海陵王杀死叔叔,把婶婶收为自己的妃子。总的来看,女真人的收继婚现象在建国后逐渐由盛行转向衰微,在人们的观念中由理所当然转而引起非议。金朝宗室与某些异姓部长或贵族之家世世代代结为婚姻,成为约定俗成的世俗。《金史·后妃传》卷六十三载,“金代,后(皇后)不娶庶族”;《金史·世戚传》卷一百二十载,“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女真婚俗规定了婚嫁的范围,另外还形成了两种选择具体对象的方式,一是自择配偶,一是长辈聘娶。佚名的《女真传》载,“其婚嫁,富者则以牛马为币(聘娶),贫者则女年及笄,行歌于途。其歌也,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大金国志校证》附录一),这是通过公开对歌择偶的情况。《松漠纪闻》正卷上还有秘密约好私奔的例子:“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不过,这种私奔只允许在纵偷之日。上述自择佳偶的例子显示,女真人在礼教未严以前,对少女的管束是很宽松的,中下户人家的姑娘未婚而有性行为,不足为怪,在辽朝统治下,朝廷命官经常到女真地占这种便宜。《松漠纪闻》正卷载,“大辽盛时,银牌天使至女真,每夕必欲荐枕者(要女子相陪)。其国旧轮中下户作止宿处,以未出适女待之。后,求海东青使者络绎,恃大国使命,惟择美好妇人,不问其有夫及阀阅高者(大户人家)。女真浸愤,遂叛”。女真人能让辽使与普通人家的少女同居,但不能容忍他们染指有夫之妇和大户人家的女儿。

女真人的婚姻仪礼有上述自择配偶和私奔的简单方式,也有礼节周全的正规方式。《松漠纪闻》记叙金代前期女真人的婚姻方式有订婚、拜门、纳币和回报、留妇家、归婿家等程序。

①订婚。《松漠纪闻》云,“金国旧俗,多指腹为婚”。金早期流行指腹为婚,后来也大多是在子女年幼时订婚。金世宗在四五岁时就已定婚。《金史》卷六十四载,世宗曰:“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乃祖太尉置朕膝上曰:‘吾婿七人,此婿最幼,后来必大吾门’。”

②拜门,又称“男下女”礼。《松漠纪闻》载,“婿纳币,皆先期拜门,戚属偕行,以酒馔往”。“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也就是男家率众到女家拜见,征求女家全部成员的同意(可能包括女家亲戚)。杨宾《柳边纪略》卷四所记宁古塔满族婚俗的有关内容可以作为我们理解“男下女”的参考:“婚姻择门第相当者,先求年老为媒,将允,则男之母径至女家视其女,与之簪珥布帛。女家无他辞,男之父乃率子至女之姻戚家叩头。姻戚家亦无他辞,乃率其子侄群至女家叩头。《金志》所谓‘男下女礼’者是也。女家受而不辞,辞则犹未允也。既允之后,然后下茶请筵席,此男家事也,女家唯赔送耳。”可见,拜门是在下聘礼之前征得女方所有亲戚的同意。

③“纳币”和回报。纳币,即给女家送聘礼。《松漠纪闻》载,“婿牵马百匹,少者十匹,陈其前。妇翁选子姓之别马者视之,‘塞痕’(好)则留,‘辣辣’(不好)则退,留者不过什二三,或皆不中选。虽婿所乘亦以充数。大抵以留马少为耻。女家亦视其数而厚薄之,一马则报衣一袭,婿皆亲迎”。当时还主要是用马作为聘礼,而女家的回报是衣物,必须男子亲手接过。

④留妇家。女真人原来流行在成婚后留女家服役三年的习俗。《松漠纪闻》载,“既成婚,留妇氏,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可见,在服役期间男子要踏踏实实地做人,当牛做马地干活。媳妇不是容易娶到家的。

⑤归婿家。结婚三年后,媳妇才算娶回来了。《松漠纪闻》载,“三年,然后以妇归。妇氏用奴婢数十户,牛马数十群,每群九牸一牡,以资遣之。夫谓妻为‘萨那罕’,妻谓夫为‘爱根’。”终于可以夫妻相称了。小两口有这些财产,可以过日子了。金初及更早的婚姻仪礼是比较有民族特色的,往后的变化是逐渐减少氏族社会的因素,增加封建性的内容。例如,原来聘礼用牛马,后来改用钱币。《大金国志·杂色仪制》卷三十五规定,“官民婚聘财仪礼:一品不得过七百贯,三品以上不得过五百贯,五品以上不得过三百贯,六品以下及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

 金代女真人的丧葬习俗,从葬式来看,经历了从土葬向火葬的转化过程。《大金国志·初兴风土》卷三十九载,“死者埋之而无棺椁”。生女真在南迁后臣服了辽,上层人物受辽之契丹人火葬的影响,率先焚烧殉葬品:“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在海陵王、世宗之后,佛教在女真人中极为盛行,受其影响,女真人才通行火葬。准确他说,女真人这时所通行的是火葬与土葬并用的二次葬。

女真人的二次葬分木棺火葬和石棺火葬二种。①木棺火葬:大多是先将尸体火化,把骨灰及随葬品装入木棺,再在墓穴内将木棺、骨灰、随葬品一起焚烧,然后封土成冢。②石棺火葬:将骨灰装入木匣或袋中,再放入石棺,或直接用土掩埋,或做成砖室墓。不过,贫贱之人只能焚烧了事,无力再举行正式的土葬。

女真人的丧礼和祭礼有这样一些重要内容:大会亲族、烧饭、送血泪、殉葬。

居丧期间,亲族都必须来吊丧。《金史》卷七十载,石土门的弟弟阿斯懑死,“及终丧,大会其族,太祖率官属往焉”。作为亲族,不去吊丧,是要受谴责的。烧饭,是女真人的祭祀仪式。《大金国志》卷三十九载,“死者埋之,而无棺椁。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其祀祭,饮食之物尽焚之,谓之‘烧饭’。”烧饭可以被用作一种祭奠仪式,如文惟简的《虏廷事实·血泣》载,“尝见女真贵人初之亡时,其亲戚、部曲、奴婢设牲牢、酒馔以为祭奠,名曰‘烧饭’。”《金史·夔王永升传》把它的使用场合说得更清楚:“(永升)薨。既殡,烧饭,上亲临奠”。烧饭也可以被用在死者的忌日,或在死后一个月、二个月,或在周年。《金史·镐王永中传》载,“明昌二年五月辛酉(十二日),孝懿皇后崩,??(次月)辛卯(十二日)始克行烧饭”。这是一月祭。《金史·世宗元妃李氏传》载,李氏于“大定二十一年二月戊子(十一日)薨。甲申葬海王庄。丙戌(四月十一日),世宗如海王庄烧饭”。这是二月祭。《金史·哀宗纪》载,正大元年十二月甲寅(二十二日),“宣宗小祥(周年之祭),烧饭于德陵”。这是周年祭。

送血泪,是女真丧礼的一项重要仪式。《大金国志·初兴风土》载,“其亲友死,则以刃嫠(割、划破)额,血泪交下,谓之‘送血泪’。”似乎不如此不足以表达对死者的感情,即使是帝王吊丧也难免依俗而行。《金史·撒改传》载,“天辅五年,(撤改)薨。太祖往吊,乘白马,嫠额哭之恸。”这一习俗曾长期流行于北方民族,如匈奴、突厥、回纥。《北史·突厥传》载,“死者停尸于帐,子孙及亲属男女,各杀羊马陈于帐前祭之,绕帐走马七匝,诣帐门,以刃嫠面,且哭,血泪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葬日,亲属设祭及走马嫠面,如初死之仪”。《旧唐书·回纥传》载,“毗迦阙可汗死,宁国公主依回纥法,嫠面大哭”。殉葬,曾是女真丧礼不可少的仪式,主要用奴婢和乘马为主人殉葬,史载“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以奴婢殉葬,基本上是金建国前的旧俗。以乘马殉葬,从金初就有人倡导废止。《金史·阿离合懑传》载,太祖天辅三年(1119年),阿离合懑患病,“上幸其家问疾,问以国家事。对曰:‘马者,甲兵之用,今四方未平,而国俗多以良马殉葬,可禁止之。’乃献平生所乘战马”。天辅年间以后,基本上就没有人沿袭这一旧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