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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

佛教中“法”的意思

法为佛教三宝之一,法音译达磨、达摩、陀摩、昙摩、昙谟、昙无、昙。

依据巴利注释书所载,法有四义:

(1)因∶指正确的因果关系、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谓“缘起是法”即属此义,盖缘起的道理不拘于如来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远不变之普遍妥当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与规则、法则、道理等意相通。

(2)德∶指伦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伦理上的思想——善。指正义、伦理性。阿育王法敕所举的法即属此类。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称教或佛陀的教法为法。又名八万四千法门,佛法僧三宝中的法宝即属此。佛之教是“法与律”(dhamma-vinaya)的结合。法系佛之说法,即经典(经藏);律是作为教团规则的律藏。以法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经)时,古来在狭义上仅指经藏而言,但尔后则泛指经律论三藏全体,于是乃出现广义的法。总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伦理性,为显示理想、轨范者,故此教法当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项。另外,法统、法嗣、法孙、法类、法系、法腊、法主、法号、法会、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灯等“法”皆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质∶即指所有的存在与非存在。有为法、无为法、有漏法、无漏法、善法、不善法、无记法、假法、实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法等“法”属此类。又法相、法性、诸法实相、诸法无我等之“法”亦同。此系将‘根据各种标准所分类规定者’名之为法。又,作为法之定义的“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亦通于法之全体,但特别适合于此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