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消防:唐代用溅筒灭火 清代民间组织多
机桶 古代消防设备消防船
有道是:建业千日功,火烧当日穷。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空限制、频繁发生、破坏性巨大的灾害,其令人恐惧的阴影始终伴随着人类,因此,我国历朝历代均十分重视火政。
周 火政官与举火礼《甲骨文合集》刊载的第583版、第584版两条涂朱的甲骨卜辞,记录了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间放火焚烧奴隶主的三座粮仓。这是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火灾记录。
据《周礼》记载,周朝设有管理火政的官员:司烜、司爟、宫正。司烜的职责是:“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仲春”即春季第二个月,火星出现,司烜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铃,以提醒人们注意防火。这便是更夫喊火烛的由来,犹如今日农村传达通知时敲铜锣一般。
司爟负责对在国都中或城郊野外造成火灾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在古代,人们多采用禁火吃冷食的办法来消防。每年到干燥的仲春,司爟敲打木铎传达命令,禁止生火。可这时正是春耕开始的时候,老百姓必须吃饭,因而在禁火期开始之前就得准备好干粮。
宫正为宫中诸官之长,古人以火烛照明,容易失火,尤其是春秋两季,风大物燥,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火灾。宫正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宫中严守火禁,提醒防火。
据《左传》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宋国人乐喜担任司城,他“知将有火灾,素戒备火之政”。他主张:在火灾蔓延之前,要拆掉一些小屋,以切断火路;要贮备一定的灭火用水和砂土,等等。
据《礼记》记载,春秋时期,夜晚以火把照明,举火者须“不让、不辞、不歌”(不准与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必须做到专心职守、心无旁骛,用左手举火把,右手抱着未点燃的火把,因为火把容易烧完,必须备有随时续火的火把,还要准备一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以防残火乱溅。举火者必须坐屋角,因为屋角非活动中心。
汉 执金吾与都亭在古代,水火盗贼不分家,消防未独立分离出来并设置专门的机构,消防治理与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统一由武官——“执金吾”负责,执金吾是朝廷负责防御和处理盗窃和水火等非常事件的官员,“金吾”是两端鎏金的铜棒,此官执之以示权威和处理非常事件的权力。
在古代,人口密集的城市均设有治安消防机构,相当于现在的警察局或派出所。
汉代火政官有:别火、夜士。别火官主要负责宫廷内治火、改火;夜士是汉代掌管皇宫外夜事的差使。主要负责巡夜、管控灯火等事宜,禁止百姓夜间随便在街市动火。
据《汉书》记载,西汉长安“每街一亭”,设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城内二十四街,共有24个街亭。这又称都亭,相当于现在的警察局,内设有建鼓,为“召集号令”之所,又有亭舍,其建筑比较牢固,有很多房间和大广场,可以驻扎军警,大的可以驻扎几千人。都亭一般是城市内的交通枢纽,由城内出发,或由外到达城内,都是以都亭为起点或终点。
唐 长安的武候铺唐代京师长安,没有亭,却建有治安消防组织“武候铺”,分布在各个城市和坊里。这种“武候铺”,大城门100人,大坊30人;小城门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属的左右翊府领导。在全城形成一个治安消防网络系统。
唐代开始用皮袋、溅筒灭火。《通典》载:“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随着时代的变迁,灭火器具不断创新。
宋 城市消防队宋代火政官有:厢使、防隅官。厢使是宋代开封等地负责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员。当时,开封一带火禁甚严,官府规定“将夜分必灭烛”,即到了半夜就要灭掉一切烛火,防止因人们熟睡而发生火灾。如有人家要在后半夜烧化纸钱。必须事先告知当地厢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开封“每坊三百步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宋代的铺兵也叫防隅军、潜火军,他们都经过严格训练,责任心强,其主要任务是夜间巡逻,敦促居民按时熄灭油灯蜡烛等,消除火灾隐患。为了及时发现火警,官府还在地势高处建筑了望火楼,楼上昼夜有人瞭望,楼下有防隅官屋数间,屯驻防隅军百余人,专门负责救火。
一旦发生火灾,防隅军们便立即携带消防器械,奔赴失火地点扑救;同时派骑兵迅速报告府尹及负责京城警卫的马步军殿前三衙,“各领军级扑灭”。在扑救中,各支部队密切配合,有的警戒弹压,维持秩序;有的救护,安置受伤居民;有的抢救财产;有的运水灭火,井井有条,纹丝不乱。因此,“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不劳百姓”。
为激励防隅军在灭火中奋力向前,将损失控制到最小限度,宋朝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那些听从号令,“并力扑灭者”,“支给犒赏”;对那些在灭火中受伤者,“差医诊治”,给假疗养;对个别“不竭力,诸如玩忽职守,不听命令,贪生怕死者,定依军法治罪”。
水铺、水社和冷铺是宋代的民间救火组织。据《八闽通志》记载,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福建延平府“民多楼居,虚凭高甍,瓦连栋接,民或不戒于火,扑灭良艰”。根据这种情况,郡守胡舜举创立了水铺,并配备了各种灭火器具,专门负责扑救火灾。在当时缺少专门救火队伍的情况下,水铺一类民间救火组织的出现对扑灭火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北宋仁宗时,便有了水袋、水囊、唧筒、麻搭。据《武经总要前集》载:“水袋,以马、牛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于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水囊“如囊,以猪牛胞盛水”,“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麻搭,以八尺杆系散麻二斤,醮泥浆皆以蹙火”。苏东坡先后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时,建立了官方消防队(潜火军),配置棚索、斧、锯、火笼、火背心等消防装备。
明 火兵与多措施防火元代的正史中未见有“军巡铺”的记载,但在《马可·波罗游记》中却有与军巡铺完全相同的“遮荫哨所”。
明代皇宫消防工作由禁卫军兼管,朝廷有五城兵马指挥司负责京城火盗事宜,京城设有“红铺”112处,每铺有火丁官军10人。明代地方基层政权设有总甲负责火盗,据《宛署杂记》记载,当时,北京宛平县城内设有坊、铺等居民组织,每铺设铺头、火夫三五人,统由总甲负责管理。他们轮流值夜,击柝振铃,提醒人们注意火盗。有的地方还设置巡警铺(更铺),以供总甲、火夫们休息、躲避雨雪之用。巡警铺内备有刀、枪等兵器和火钩、水桶等救火器具。
明朝一些城市还组建了专业的消防部队——火兵。它主要是为了防御敌军火攻引起的火灾和防范其他火患。火兵有的50人,有的100人,设在城中心或建筑密集、人员聚居之处,配备水桶、藤斗、麻搭、竹梯、斧、锯等救火器具。
明人运用多种手段防止火灾的发生。为确保盛放皇帝銮驾仪仗等器物的仓库万无一失,仓库除沿护城河设置外,还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隔墙。每隔七间房屋空出一间,并将这间房屋的四壁砌成无门无窗的砖墙;然后,在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用夯压实;最后,封砖盖瓦。这样,从外部看,是一间无门无窗的房屋;从内部看,却是一堵5米厚的防火墙。另外,民居的白壁青瓦马头墙具有防火和防风双重作用;寺庙、祠堂等建筑屋脊上怪兽嘴里吐出的曲折铁舌头,实际上是避雷针;库房、厨房、作坊的墙上贴有“小心火烛”的宣传标语,告诫人们注意消防,但“火”字一般是倒着写的:人们看到倒写的“火”字,就会引起好奇,甚至引发议论和重视。
清 救火组织与设施清康熙年间,开设了火班(机桶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其人数不下200人。据《大清会典》记载,紫禁城内曾有腹大口收的铜、铁水缸308尊。在宫殿前设置的这些大水缸,称之为门海、吉祥缸、太平缸,每尊可贮水3000多升,过去由几十个太监专门负责管理,每天派劳役从井内吊水,把缸打满。夏天要保证水质干净,无异味;冬天除加缸盖外,还在大缸外包上棉套,在寒冬,要把缸架在特制的石圈上,下燃炭火,昼夜不熄,以免缸水冻结。
清朝一些城市有专门的救火兵丁、救火义役、救火夫头。据《康熙仁和县志》记载,当时杭州城内居民住宅稠密,经常发生火灾,由于扑救不力,往往造成很大损失。为此,总督刘公从守城部队中抽出40名身体强壮、行动敏捷的兵丁组成一支灭火队伍,专门担负城内救火任务。这些救火兵丁身着号衣,头戴号帽。号衣背后缝制一方白布,上面书写“杭协营救火兵丁×××”,字迹粗大明显,并盖以印文。
乾隆八年(1743年),湖南巡抚蒋薄指示各州县组织救火义役,专门负责扑救火灾。这些救火义役都要登记造册,上报官府,由官府每年发给一定的银两。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官府颁布的《救火事宜》规定,所有救火义役均需穿戴号衣,其式样为白布缝制的马褂,红布镶边,前后各绘置一圆图,在圆图内书写某县民壮。根据他们在火场上的表现,事后分别奖罚。救火义役都有明确分工,并配备各种灭火器具,以便在救火时各执其器。
救火夫头是清代负责管理水夫的人。湖南官府在《救火事宜》中规定,每县须设救火夫头5名,各管10名水夫。官府每月向这些救火夫头各发工食银3钱。他们各佩带一面旗帜和一个灯笼,其颜色和标记各不相同,以便于在火场上指挥自己所管理的水夫供水。发生火灾时,到场的水夫看到指挥自己的救火夫头摇旗或举灯,则应挑水向前。救火夫头见水一担给一支水签,事后见一支水签给一文钱。地方官府通过识别旗帜或灯笼的颜色、标记,分别予以奖惩。如果水夫不听从救火夫头的指挥,或救火夫头假公济私,克扣水钱,一经发现,官府即予查办。
清代民间有救火会、救火社、水会、水局、水龙局、挠钩会等消防组织。挠钩会是清代天津一些救火会附设的组织,该会由若干人组成,配置大小挠钩、铁锚等工具,专门负责在火场上破拆房屋、切断火路、扒火道、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等任务。
清朝的机桶(火龙)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救火器具,也是消防车的雏形。至清朝光绪年间,消防器材装备发展为用人力扛拉的木制抬龙,以及吊桶、铜锣、大纛旗和各小旗(大、小旗均用蓝底白字)、梯子(竹制)、警铃、挠钩、刀锯、斧凿、杠索、灯笼、号衣、号帽、防火背心等。
庚子事变,八国联军占领天津后,在天津划分了租界,为防火灾,意大利军招募华人组织官办救火会,随后英租界也组织了天津志愿消防队。1902年,袁世凯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救火会便交由该局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这便是我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队。翌年,北京也组建了消防警察队,随后南京、广州、长沙等地相继建立消防队。这些消防队初建时均由当地警察厅、局直接管辖。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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