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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政策

羁縻州是指古代朝廷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所置之州。以情况特殊﹐因其俗以为治﹐有别于一般州县。相当于现在的自治区。“羁縻政策”是自秦朝建立郡县制起到宋、元交替时期前,中央王朝笼络少数民族使之不生异心而实行的一种地方统治政策。通过这种政策,处理中央与地方少数民族聚居的关系,以维系中央集权制度的统治。

字面含义

所谓羁縻,“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 即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特殊的行政单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

历史渊源

就湘鄂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该政策起源于战国时期秦灭巴之后。“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巴氏爵比不更。”秦昭王与巴人盟誓,“秦犯夷,罚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后汉书·南蛮西夷列传》)秦统一天下仍以“巴氏为蛮夷君长”, 统领旧地。汉高祖时,“酉、辰、巫、武、 沅等五溪”之地,巴氏五兄弟“各为一溪之长”(《十道志》)。因“高祖有天下,三边外畔 ……会高祖厌苦军事,亦有萧张之谋,故偃武一休息,羁縻不备”(《史记·律书》)。经历隋朝至唐代,羁縻发展成为制度,正式推行。唐武德二年(619年),唐高祖专此下诏:“画野分疆,山川限其内外,遐荒绝域, 刑政殊于函夏。是以昔王御宇,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取臣属,朕祇应宝图,抚临四极,悦近来远,追革前弊,要荒蕃服,宜与和亲 。”(《册府元龟》卷174)自此,确立了“怀柔远人,义在羁縻”的民族政策,使在“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的羁縻府州制度得以推行。

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割据激烈,少数民族地区各土著首领在羁縻州的基础上,趁中原各国相互征战之机,亦相互攻伐,以大并小,以强吞弱。一些强宗大姓扩张势力,逐渐脱离中央王朝的控制,成为地域性封闭的独立小王国。

宋朝统一内地之后,顺应了五代时期形成的这种情势,摄唐制并使羁縻政策更加完善,“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并进一步笼络少数民族首领,对“其有力者,还更赐以疆土”。羁縻政策成为宋王朝统治鄂西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作为整个治国安邦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政策在土家族地区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

政策内容

羁縻政策的原则是: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

(一)“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疆域往往以某一大姓所形成的自然区域来确定,这一区域既可以划为一州,也可立为数州,故地域比当时的边郡要小得多。仅在土家族地区就设置了八十七个羁縻州。就鄂西而言,宋太祖乾德三年(965年)施州归宋,曾设清江郡军事,以后置羁縻州郡于清江南境。施州初属江南西道,后属夔州路,辖清江(恩施)、建始二县,在施州南部,还设有安定州、高州、顺州、富州等小羁縻州(《宋史·读方史舆纪要》)。宋仁宗时于来凤置散毛宣抚司,巴东郡设巴东安抚司。这些羁縻州县,“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再小者为峒”。与“即其部落列置州县”相适应,各州刺史及属下峒主、头角官等,均由原部落首领担任。即以“巴酋长子弟,量才授仕,置之左右”(《资治通鉴》卷188)。首领均须得到朝廷任命,并世袭官位。

(二)军事上,羁縻州可保留有本部兵马,即所谓的义军、土军、土丁等。朝廷赐民族首领以军事首领头衔。其兵马主要是“慎守封疆”。土丁、土兵是一种寓兵于农的组织,平时为农,战时出征。朝廷从土家族中选出一定土兵,量给土地 ,平时耕种,不纳赋税,就地参加军事训练,轮番在边砦守戍,必要时调用以征伐不服统治的少数民族首领。咸平年间“生蛮叛”,宋朝廷征调高州土兵讨伐,擒“生蛮”六百六十余人,夺回汉人被俘者四百余人。天圣年间,下溪州刺史叛,又令高州刺史率土兵搜捕。类似这类对少数民族的征伐,不调朝廷一兵一卒。

(三)立柱结盟,划界定约。为防止各族首领反叛,宋朝地方政府常与各族首领订立盟誓,刻在铜柱和石柱上。据《施南府志》记载,在施州南二百七十里立咸平石柱,在施州南三百里立天圣石柱。每次盟誓,有盟主,监盟执行,均受誓主约束。

(四)经济上,王朝给土著各族施以小利。放松或解除土、汉贸易的“监禁”,如“施州蛮” 要求以粟易盐,即“诏以盐与之,且许其以粟易盐”。而土著“又以金银倍实直质于官易粟,官不能禁”。(《宋会要辑稿》)宋王朝对各族首领的贡赋要求不苛,土地、户口均不入户部,但作为朝廷命官的各州首领,则要定期向朝廷纳贡。贡物只是当地名贵土产,而对朝贡者往往以重赏。“贡方物者,人赐彩三匹,盐二十斤;无方物者,人彩二匹,盐半。”其进上首领,即加赐银两(《宋会要辑稿》)。朝廷常常用“因罪绝贡”作为对羁縻州首领的惩罚,因此纳贡显然是政治上一种臣服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