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五刑和现代五刑
提到古代的刑罚,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影视剧上的那些画面,给人以残酷、野蛮的印象。真实情况什么样?我们不妨以清朝为例,谈谈那时候的刑罚。
清朝的“正刑”,完全沿袭前代,即“五刑”:笞、杖、徒、流、死。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我们简要了解一下“五刑”的情况。
笞刑就是用小竹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针对轻微犯罪而设。小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宽一寸五分、小头宽一寸,重不过一斤半。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杖刑比笞刑更重,用大竹板责打犯人。这根竹板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杖刑也是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在日常用语中,笞刑和杖刑统称“打板子”或“打屁股”,其中杖刑足以致人死命。
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徒刑分五等:徒一年杖六十,徒一年半杖七十,徒二年杖八十,徒二年半杖九十,徒三年杖一百。
流刑,不忍刑杀流之远方。我们对“流放宁古塔”这个说法都不陌生吧?流刑分三等: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这是最极端的刑罚,分为斩首和绞刑两种,同时有立决和监侯之分。
现代五刑:
管制: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一般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被判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如果在二年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的行为或以前隐匿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则执行死刑,否则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20年。
由此可见社会在进步,法律也是在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