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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清朝俸廉制度真相:雍正帝之后,贪污犯频出

清朝的俸禄制度大体上沿袭明朝,明朝的官俸定额是比较低的。但根据明清两代官俸比较研究表明,明初各级官俸的数额都要高于清朝各级官俸的数额,明正一品官的俸额为清正一品官的三点八七倍,明最低的正九品官的俸额也为清正九品官的一点三倍。如此微薄的岁俸,难以赡养家口。

就清代总督为例,其家中人口少则十几人,多则四五十人,“大多人口甚众,日常生活开支已极浩繁,而且还要负担幕僚们的费用及衙门的一切陈设消耗等费。雍正帝曾亲自询问过原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家庭生活用度,鄂尔泰回答道“每月以五百金计之,一年六千金,尽敷用度”。这就是说,作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的家庭开支至少每年要六千两银子左右,即为其原俸的三十三点三倍。

据此比例推算,巡抚每年的家庭实际开支为五千一百六十二两,布政使与巡抚同级。按察使为四千三百二十九两,道员为三千四百九十七两,知府与道员同,知县为一千四百九十九两等等。实际上地方各级官员的俸薪所得与家庭的实际支出距离很大,中央各级官吏相差之数亦不亚于地方官,这种低俸制对清朝的吏治起破坏作用。

其次,清代地方各级政府没有经费预算,尽管地丁合一的田赋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并由州县征收,逐级解送,地方各级不得随意动用。如有重大公务军需,应逐级察报,督抚具题,户部核实,经皇帝批准方可支领。否则挪移、冒支、截留等均要定罪。而地方的工程项目,日常公务开支就无经济来源,地方官往往倡以“公捐”的办法来解决,这往往成为地方官勒派下属,下属剥削百姓的借口。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将原来全部被地方官吏贪污的耗羡银两确定比例提解归公、上交藩库。在此基础上,把各省归公之后的耗羡银两的大部分拨给各级官员养赡家口之用,其余部分用来弥补地方钱粮的亏空和解决行政经费的困难。“养廉者,君恩豢养以呵保其廉隅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的俸禄制度及养廉银制度并没有扼制住官吏的侵贪势头,更没能使吏治澄清。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养廉银制度也存在许多弱点。养廉银作为政府给予各级官员的生活补贴,并没有从国家的正项收入中支出,而是用非法征收的耗羡银两来支付,实际上是对“私征加派”的承认,是政府对官吏贪污行为的妥协。这种妥协的结果导致“耗羡归公必成正项,势将耗羡之外又增耗”成了现实,成了养廉银制度最后失败的祸根。

其养廉银制度内容的不完善表现在府县官员的养廉银额数太低,尤其是不入品级的吏胥差役未定给养廉银,于是,他们照旧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另外和俸禄一样,养廉银定制以后,永无变化,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物价的提高而增加,给官吏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和其他制度一样,养廉银制度的推行也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随着最高统治者的更迭,往往使其流于形式。雍正帝去世后,乾隆虽然表面上继续遵循这一制度,但实际上并不像其父那样勤于政事,严于吏治,对官员侵贪的防范有所放松,虽然严办了不少贪官,但还是没能扼制住侵贪愈众的势头,最终出现了如同和坤那样的大贪污犯。

本篇内容选摘自《简明中国反贪史》王春喻 主编,九州出版社出版

内容简介

虽历代王朝兴亡更替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贪污腐败如蚁啮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华屋遂轰然倒塌。在君主专制时代,反贪斗争犹如“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开国之初狠抓反贪,中后期“寻租”之风愈演愈烈,到了执政末年则是民不聊生,始终无法走出轮回怪圈的尴尬。

本书共分为先朝、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等十个章节,概括总结了中国历史上各时期的反贪机制、反贪实践以及反贪启示。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总结历史各时期反贪斗争的经验,无疑对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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