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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反腐二三例

乾隆朝在贪腐问题上并非人们印象那么纵容,至少比康熙朝和晚清要严格的。从一二品高官犯罪惩治上看,乾隆朝第一个有较详细案情经过、圣旨旨意留存、有较大影响的案例发生于乾隆五年(1740年)。

户部尚书兼江南河道代理总督郝玉麟、代理福建巡抚王士任,因包庇、受贿于五年革职军台效力。郝玉麟后降为刑部侍郎,又监守自盗、不枉法赃银5997两,皇帝从宽免治其罪。

整个乾隆时期,像一二品官员犯罪判处死缓、死刑的官员非常多。在所有案件中最为严重的是甘肃布政使王廷赞案,该案堪称清朝三百年里第一经济大案。当然,论案值他并无和珅高,但是从被处罚的官员数量和品级上看,则无疑是经济案件中的罕见案例。整个甘肃官场几乎被一窝端。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古今罕见。

但乾隆朝一大弊端就是贪官、犯错的官员,可以用“夺俸”来进行行政处罚,替代法律惩罚,进而促使一大批官员以“主动认错”方式向皇帝行贿借机获得皇帝的好感,这些钱全部进入皇帝的私人腰包——内帑,从而脱罪。

例如李质颖向乾隆行贿25.6万两,用以抵消自己的工作失误、错误,因为25.6万两过于庞大,乾隆皇帝恩准李质颖以每年上缴1.5万两到2万两的额度上交“赎罪银”。

乾隆二十一年八月(1756年9月),湖南巡抚陈宏谋参劾布政使杨灏贪污,说他在在买粮运粮(谷)过程中,按照每百两克扣一两三四钱到二两六七钱的规模,贪污了三四千两银子。乾隆对陈宏谋大加赞赏,之后,杨瀚将三四千两银子交公,1757年3月,刑部判处“依律议斩监候。虽已交纳赃银,不准减等。”

刑部之所以这么判,乃是认为:布政使杨瀚是因为知道了巡抚陈宏谋参劾自己,所以才积极退赃。这时,陈宏谋已经调任,继任巡抚蒋炳认为:既然已经在期限内退回了赃款,那么就应该减刑。由此,判处杨瀚死缓,而且是死缓等级中的“缓决”,也就是危害不大可以从轻的意思。显而易见,杨瀚根本用不着死了。

乾隆听说判决后,立刻连下四道圣旨,由怒斥转而掀起一场官场风暴。

第一道:严厉斥责。

第二道:蒋炳奉到此旨,即率同藩臬二司,将杨灏亲押,即行正法。倘泄露风声,俾先知觉,或至自戕殒命,不及明正典刑,即令蒋炳抵偿。

第三道:该抚蒋炳竟敢将该犯入于缓决,此非寻常朦混瞻徇可比,蒋炳已交部严加治罪。

第四道:蒋炳将官犯杨灏一案,恣意欺罔,混入缓决,甚属乖谬,着即革职。

四道圣旨在一天内发出,最终杨灏被斩,蒋炳被革职拿问。最终,乾隆以“党庇”的大罪名,判蒋炳斩监候,湖南、刑部相关69名官员被处以革职留任、降级留任、销级、销纪录、降级、注册等处分。

一个月后,乾隆得知蒋炳并没有徇私接受贿赂,但既然君命已下只能从轻发落,改是万万不可的,于是对其宣判为:蒋炳办理此案,虽营私沽誉,尚无受贿情弊,着从宽免其斩候,发往军台效力赎罪。

然而,乾隆的更大问题在于:同样的犯罪情形,却不一样的处罚。既然杨瀚贪污三四千两且全部完赃也判处死刑,那么其他相类似案例也该如此。但又过了几个月,道员钮嗣昌贪污了1万多子两,却被发往军台(邮驿)效力。

为了彰显自己的做法正确,乾隆所幸将“完赃减等”的旧例予以取消。嘉庆六年(1801年)该政策被重新启用并宽限为“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远监禁。”

“完赃减等”这种处置怂恿了贪腐行为,应该废除。但乾隆则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公正、圣明,进而废除。在废除的同时,他又增加了其他类似的律例“借尸还魂”。乾隆乾纲独断的做法过于危险,当一个国家、民族的利益,全部系于一人的时候,危险其实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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