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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二者主要内容是什么

  西周王朝为了有效地控制广大被征服地区和部族,在总结前朝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宗法制分封制为核心的一整套系统而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庞大的国家行政机构。但是中学教材对西周这两项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介绍的非常简略,学生难以深刻理解西周政治方面的情形。故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撰写了本文,简要介绍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二者间的关系。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系氏族家长制,是一种以父系血缘的亲疏和嫡庶来确定继承关系和名分的制度。西周时,宗法制逐渐完备定型,其主要特征是嫡长子的继承制和余子的分封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大宗与小宗的区分。具体情况大致如下:周天子是姬周族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诸子分封为诸侯,为小宗。在诸侯国内,每世诸侯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是为诸侯国内的大宗,其余诸子被封为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亦为大宗,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余诸子被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简而言之,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到士,大宗是始祖的嫡系子孙,小宗则是始祖的庶子、庶孙。在宗法制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周天子则是天下大宗。

  分封制实质上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部落殖民政策,即用本部落联盟的贵族去统治被征服的其他民族,最早出现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西周建立后,面对空前扩大了的疆域,在交通非常不便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广大地区的统治,周武王开始大规模地实行分封制,把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的土地和平民、奴隶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之后,让他们去建立诸侯国,以拱卫王室。武王死后,其弟周公旦在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扩展周的统治范围。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较小。大体来说,在周初分封的诸侯中,以同姓贵族为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后裔最多,他们多被分封到重要地区。按规定,受封诸侯要对王室承担戍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等义务。除此而外,诸侯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均由诸侯自理,所封之地可世代相传,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依照天子分封的形式,将分得的土地和平民、奴隶再分封给子弟和属下,受封者称为卿大夫,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有权以同样的方法分封其子弟或属下,受封者称为士,封地称为食地。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其下不再分封。这样,等次分封的结果形成了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组成的各级封君,他们像金字塔一样,压在广大平民和奴隶身上。这些大小封君有严格的尊卑等级,周天子是其共主。

  一方面,宗法制与分封制相互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层次,性质不同。宗法制存在于宗族内部,以宗法血缘共同体为前提;分封制存在于国家内部,以国家这个政治地域共同体为前提。

  另一方面,宗法制与分封制又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具体表现为:

  第一,分封制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在宗法制的指导下进行。宗法制确立了宗族内部亲疏、等级和世袭的关系,这为周天子进行分封提供了重要的分配原则和依据。周天子正是以姬姓大宗的身份对“得自于天”的土地和权力进行再分配,而姬姓贵族则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别得到大小不等的权力与土地。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国家的超血缘性质,周天子在分封同姓诸侯的同时,也分封了少量的异姓诸侯,但周王室通过联姻使自己与这些异姓诸侯形成甥舅亲戚关系,以加强二者间的联系。

  第二,宗法制依凭分封制获得迅速的扩散。周族原来主要聚居在丰镐、成周,故周族宗法的覆盖面,在大分封开始之前,一般不超出这些地区。但是,随着分封制的推行,周王朝国土面积迅速扩大,包括了今天河南、山东、陕西、河北、山西、湖北、辽宁、江苏、安徽、浙江等省,在政治上形成了对西周中央政权强大的藩篱屏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还等于扩大了周族和再生了一大批周族。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分封制,仅靠宗族的自然扩张,绝无可能短时期内就在这样一个广大的区域里出现如此众多的以国为氏的姬姓宗族。由周分封的异姓诸侯,以及由这些诸侯发生的种种影响,同样在具备了政治藩屏作用的同时,也传播了宗法制度,例如姜姓齐族对整个胶东半岛地区的姜姓古国实现“周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宗族分化受到政治分封的刺激而加速进行。在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初期,宗族的分化主要基于自然的原因,如婚姻的需要、人口的增长、生活资料的波动、环境的改变等,故分化的过程极为缓慢。分封制的推行作为一种强刺激,使得宗族的分化加速进行。被嫡长子继承制排出于王位继承圈以外的众王子弟,获得了新建诸侯国的权力,他们不仅从分封中得到了土地、人口和其他物质财富,更得到了在一般宗族分化过程中绝不会出现的各种政治特权,这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此时的宗族分化,不仅出于自然的进程,还包括了对政治权力的追求。但分封制在推动宗族快速分化的同时,也使子族与母族之间、子族与子族之间的血缘纽带日益松弛,成为宗法制在全盛时期就开始衰落的最有效腐蚀剂。

  第四,宗法关系必须服从政治关系。西周虽然利用宗法制下的血缘关系推行分封制,但一旦建立起分封制下的政治秩序,又强调血缘关系服从政治关系。所谓“不以亲亲害尊尊”,就是不允许利用血缘关系侵犯政权,当宗法与政权发生矛盾时,宗法关系就应当服从于政治关系。为了防止因子孙繁衍、势力扩大造成对于政权的威胁,便规定“别子为祖”,把嫡长子以外的诸子区别开来,称为“别子”,让他们另外去建立一个宗族系统,“自卑别于尊”,使其与地位尊贵的嫡长子区别开来,以保证国祚绵长。

  正如《诗经·大雅·板》所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诸侯是国家的屏障,大宗是国家的主干,怀德是国家平安的保证,同姓是国家的城垒。)确立宗法统治与分封诸侯成为构筑西周王朝统治大厦的两根重要支柱。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分封制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扩大了统治区域,使周成为一个疆域空前广大的国家。同时对于发展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开发,也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宗法制与分封制的持续推行,一方面宗族内部的宗法血缘关系不断削弱,大宗对小宗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另一方面封国势力不断发展,出现了一批强大的诸侯国,他们怠于承担对周天子的义务,王权不断遭到削弱。春秋时期,诸侯纷争,出现了所谓“春秋五霸”。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后经兼并形成“战国七雄”。王室偏居一隅,周天子几乎完全丧失了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