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税法改革使国家富足
隋朝一开始沿用了北魏的租调制,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但是这个有年龄限制,50岁才可以纳绢代役,不到50岁的话,该服徭役你还得去。唐朝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谷物叫租,绢和布叫调,服徭役的期限内如果想不去服役的,用纳绢或布代役叫庸。唐朝的庸不再有50岁的年龄限制,甭管多大的人,只要不想去服徭役,都可以纳绢代役。本来,在农忙季节如果大规模征发徭役,就没有人种地,会误了农时,现在不愿意去的人可以纳绢代役,留着劳动力去种地,多有好处。租庸调有一个前提,我给你交租、交庸、交调,前提条件是你给我土地。你不给我地我拿什么交租子,布帛是地里种出来的,得种麻才能纺麻布,种桑树才能有绢子。但是中国古代的土地是私有的,归地主所有,那么国家要给百姓分配土地,这个待分配的土地是从哪来的,显然不能把地主的地给没收了再去分。途径只有两个,一个是新开垦的,再一个就是大规模的战乱之后,人口大量死亡所形成的无主荒地。不过,随着国家承平日久,人口增加,无主的荒地几乎没有了,新开的地也够戗,能开的差不多都开完了,那要去哪里拿土地分给百姓呢?
这时候政府有了新的应对措施,它规定,每个成年男子20亩永业田,80亩口分田。20亩永业田可传之子孙,80亩口分田,死后得归还给国家,然后国家好拿去再分配。拿口分田去再分配,想得是挺好的,问题是到了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
土地本是私有的,这些大地主大官僚们占有大量土地之后,还开始兼并农民的土地,没等农民死,他这一百亩地就没了,被兼并了。这一被兼并,国家就找不着口分田再往下分了,新出生的人就没地了。没地了,我的租庸调就交不了了,农民就只能逃亡,逃亡后,政府的租庸调就收不上来,国家就没钱了。整个连锁反应就是,政府直接分配的土地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国家就得想招,不能再按照租庸调这种方法来收。公元780年,唐玄宗的曾孙唐德宗接受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然后一年分夏秋两次,两税指的就是户税跟地税。另外,还有一个意思就是一年收两回,夏天一回,秋天一回,一年分夏秋两次征税。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原来的租庸调制,它的收税标准是以人丁计算,每个成年男子授田一百亩,每年为国家交(比如)150斤粮食,两丈四尺绢布。有你这个人,就有国家的150斤粮和两丈四尺绢布。意思就是,哪怕当年国家分给你的地已经被兼并了,地都没了,但是只要你人在,照样得交。那你唯一的选择只能是逃亡。
那么被兼并的地到哪里去了?到我这了,因为我勤劳致富。我们家八个儿子,你们家就两个丫头,所以你们干活干不过我们家,最后我们家发了财了,把你家地兼并过来了。但我怎么交税?我还是按照我的人头走,就算我现在有四千多亩地,我还是按照两丈四尺绢布,150斤粮这么交,因为我就一个人,你也是一个人,我交的和你一样。
所以那时候是按人丁为主,而现在则按照土地财产为主,你有地的你多交,你没地的就少交,甚至不交。没有土地的商人,交总资产的1/30。这样一来就表明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原来租庸调制、两税法不允许人口流动,你这一百亩地在海淀,你人跑朝阳去,我跟谁要税去,你的地在海淀,人必须在海淀,地在人在。现在无所谓了,你爱上哪上哪,因为谁占了这一百亩地,我就跟谁要税,你可以随便流动。如此一来,你在这没有地,可以上有荒地的地方开发,在海淀的地被兼并了,你可以去昌平、平谷,这就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对生产发展是有利的,两税法实行的好处就在这里。
而两税法一实行,国家不再管这个地在谁手里了,你有地,你就多交,没地你就少交,甚至不交,这就意味着土地兼并不受限制了,麻烦也开始出现。从唐朝以后,田制不立,兼并不受限制,愿意兼并就兼并,农民没有土地就只能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一租种地主土地,地主就把税负转嫁到农民身上了。比如我是一个血汗工厂的厂主,是生产圣诞树的,全世界的圣诞树都是我们生产的,我厂里的工人每个月的工资是700块,每天要劳动11个小时,每个月可以歇3天,你看我够仁慈的吧!然后国家提高了我的企业所得税,那我怎么办呢,我只能让你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 1个月歇1天,工资600块,3个月不发。实际上就是,我为国家交所得税,为希望工程捐款(我是一个多么有爱心的企业家啊),都是你们出的这个钱。我该坐游艇坐游艇,该环游世界就环游世界。其他所有负担都是你们给掏的钱,可想而知这样一来,国家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地主却又给农民加上去了,客观上还是加重了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