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宋代的讼学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既没有律师,亦没有辩护制度,人们的诉讼任凭官吏决断。虽然朝廷对州县官吏的审判活动执行监督,但因官贪吏奸,冤狱仍不绝于 世,被冤之民很难得到法律帮助。至,由于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私有权观念的不断深化,人身权利的相对扩大,人们要求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也 开始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江南民间出现了以“教引讼理”、“教授辞讼文书”为内容的讼学;产生了专以指教词讼,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亦有以佣笔为业的写状 代书之人。这是中国诉讼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变化。本文就此问题作以探讨,以就教于学者。 一、讼学在江南的兴起
讼 学是以“教引讼理”、“教授辞讼文书”、传授辩捷、“给以利口”为内容的一种民间自创的诉讼教育。宋代的讼学起自何时,没有确切记载。据说,在江西民 间“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邓思贤人名也,始传此术,遂名其书,村校中往 往以授生徒”。沈括所言虽多有诬词,但可以看出北宋中叶江西已有讼学的存在了。既在村校中传授,也有以邓思贤为名的讼牒法书。宋末元初人周密也讲:“江西 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铧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另外在浙江处州的松阳,又 “有所谓业咀社者,亦专以辩捷给利口为能。如昔日张槐应,亦社中之垮垮者焉”。从周密讲的情况看,在江西、浙江乡间都有专门从事教授讼学及传授辩捷的人和 社团组织。而江西袁州,则是“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学)律为业”。可见袁州百姓学讼,学律是相当普遍的。南宋绍兴七年(1137)九月二十 二日的明堂赦中亦称:“访闻虔、吉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绍兴十三年(1143)闰四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林大声也说:“江西州县,有 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有如四言杂字,名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诉语。”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江西民间,既有私家教授词诉者,乡校,村校 中学讼也颇盛行。不仅广聚生徒教行讼理辩捷,而且从儿童就开始传授词诉之语。从学者之众,受业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没有的。可以说学讼在宋代江南民间已形成 了一种广泛的社会风气。
在讼学兴起的同时,亦出现了专门讲授词诉的讼牒法书。名类不一,形式且多。既有以邓思贤定名的讼牒法之书;也 有以“甲乙对答及i化讦之语”为内容的“金科之法”;还有专门适合儿童朗读和记忆的“四言杂字之类”的词诉之语。明人张景说:“今古筠等府书肆,有刊行公 理杂词,民童时市而诵之。”宋代民间讼牒法书的出现,刊行印卖,广泛流传,对普及诉讼知识和百姓学讼提供了方便条件。同时也使讼学理论化,系统化、程式 化。表明讼学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高级阶段。
二、讼师在江南的出现
随着讼学的兴起,在江南民间亦出现了专以指点词讼和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宋代官府称其为“健讼之人”。
讼师这个名称,在洪迈的《容斋随笔》中已见到,罗大经的《鹤林玉露》中亦有“讼师方履险者也,戒之宜矣”的记载。但在宋代的资料中更多的是称之为“健讼 之人”。从有关材料中看,宋代的健讼人中,有“专以教唆词讼,把持公事为业”者,此可能是指讼师而言;也有以嚣讼射利者,此系指乡问豪强恶棍之类。在统治 者看来,无论是讼师,还是豪强恶棍,都是引惹词讼,烦乱官司的不安定分子,因此往往把二者相提并论。洪迈说:“凡谓顽民好讼者,日嚣讼,曰终讼可也”。而 把替他人进行词讼辩理的讼师也视为顽民嚣讼,显然是统治者的偏见。
有关记载和评论健讼人的材料很多,但是封建士大夫笔下的健讼人,不 是“华健之徒”,就是“无图之辈”,甚至诬称为“无赖”。这种称谓的出现并不奇怪,正像统治者把讼学视为异端之学一样,把指教词讼的讼师视为异端分子也是 不足为怪的。李元弼在《作邑自箴》中说:“所在多有无图之辈,并得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湾逞凶狡,教唆良民,论诉不干己事,或借词写状,烦乱公 私。”黄干《勉斋集》中也说:“照得本县,词讼最多,及至根究,大半虚妄……皆缘坊郭乡村破落无赖,粗晓文墨,自称士人,辄行教唆,意欲搔扰乡民,因而乞 取钱物。”胡太初亦称:“凡遇引问两争,应答之辞与状款异,此必有教唆把持之人。”在这些人看来,讼师是造成词讼繁兴的主要根源,所以在案件的审理中,一 些官吏首先把矛头对准了代讼人。例如胡颖在处理龚孝恭的诉田案件中说:“今刘纬自是姓刘,乃出而为龚家论诉田地,可谓事不干己。想其平日在乡,专以健讼为 能事。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然若不少加惩治,将无以为奸狡者之戒。”不过多数健讼之人,“以恐胁把持为生,与吏囊橐,视官府如私家,肆行不忌”。他们 “朝夕出入官府,词熟而语顺,虽饶饶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这些以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既懂法律知识,又熟习词讼业务,而且与吏人相勾结,所以出入官 府如进出私家。讼师的出现,对官吏的枉法曲断,肆意横行,起了制不锈钢方管舜冶金属约的作用。
不可否认,在健讼人中,确实有以恃强侵夺人财物的奸豪,有 “依持富豪,专务健讼”的恶棍。如“形势之家,专以贪图人户田业致富。所以敢于违法者,持其富强,可以欺凌小民,敢经官论诉,便使经官得理,亦必健讼饰 词。以其多赀买诱官吏,曲行改断”。更“有持其父兄子弟之众,结集凶恶,强夺人所有之物,不称意则群聚殴打,又复贿赂州县,多不竟其罪”。这些持强凌弱, 兴讼射利的豪强恶棍,才是引惹词讼,紊乱法司的真正祸根。
从上述情况看,讼师在宋代江南民间是广泛存在的,它是民间进行词讼提供法律 帮助的一支新生力量。虽然讼师中的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往往因为“规求钱物”使一般百姓无力请托,但也不应轻视它在宋代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所起的积极作用。 讼师到了明清时期由于变成了地主豪强欺凌百姓的工具,而被人们称之为讼棍。
讼 学是以“教引讼理”、“教授辞讼文书”、传授辩捷、“给以利口”为内容的一种民间自创的诉讼教育。宋代的讼学起自何时,没有确切记载。据说,在江西民 间“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邓思贤人名也,始传此术,遂名其书,村校中往 往以授生徒”。沈括所言虽多有诬词,但可以看出北宋中叶江西已有讼学的存在了。既在村校中传授,也有以邓思贤为名的讼牒法书。宋末元初人周密也讲:“江西 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铧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另外在浙江处州的松阳,又 “有所谓业咀社者,亦专以辩捷给利口为能。如昔日张槐应,亦社中之垮垮者焉”。从周密讲的情况看,在江西、浙江乡间都有专门从事教授讼学及传授辩捷的人和 社团组织。而江西袁州,则是“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学)律为业”。可见袁州百姓学讼,学律是相当普遍的。南宋绍兴七年(1137)九月二十 二日的明堂赦中亦称:“访闻虔、吉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绍兴十三年(1143)闰四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林大声也说:“江西州县,有 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有如四言杂字,名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诉语。”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江西民间,既有私家教授词诉者,乡校,村校 中学讼也颇盛行。不仅广聚生徒教行讼理辩捷,而且从儿童就开始传授词诉之语。从学者之众,受业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没有的。可以说学讼在宋代江南民间已形成 了一种广泛的社会风气。
在讼学兴起的同时,亦出现了专门讲授词诉的讼牒法书。名类不一,形式且多。既有以邓思贤定名的讼牒法之书;也 有以“甲乙对答及i化讦之语”为内容的“金科之法”;还有专门适合儿童朗读和记忆的“四言杂字之类”的词诉之语。明人张景说:“今古筠等府书肆,有刊行公 理杂词,民童时市而诵之。”宋代民间讼牒法书的出现,刊行印卖,广泛流传,对普及诉讼知识和百姓学讼提供了方便条件。同时也使讼学理论化,系统化、程式 化。表明讼学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高级阶段。
二、讼师在江南的出现
随着讼学的兴起,在江南民间亦出现了专以指点词讼和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宋代官府称其为“健讼之人”。
讼师这个名称,在洪迈的《容斋随笔》中已见到,罗大经的《鹤林玉露》中亦有“讼师方履险者也,戒之宜矣”的记载。但在宋代的资料中更多的是称之为“健讼 之人”。从有关材料中看,宋代的健讼人中,有“专以教唆词讼,把持公事为业”者,此可能是指讼师而言;也有以嚣讼射利者,此系指乡问豪强恶棍之类。在统治 者看来,无论是讼师,还是豪强恶棍,都是引惹词讼,烦乱官司的不安定分子,因此往往把二者相提并论。洪迈说:“凡谓顽民好讼者,日嚣讼,曰终讼可也”。而 把替他人进行词讼辩理的讼师也视为顽民嚣讼,显然是统治者的偏见。
有关记载和评论健讼人的材料很多,但是封建士大夫笔下的健讼人,不 是“华健之徒”,就是“无图之辈”,甚至诬称为“无赖”。这种称谓的出现并不奇怪,正像统治者把讼学视为异端之学一样,把指教词讼的讼师视为异端分子也是 不足为怪的。李元弼在《作邑自箴》中说:“所在多有无图之辈,并得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湾逞凶狡,教唆良民,论诉不干己事,或借词写状,烦乱公 私。”黄干《勉斋集》中也说:“照得本县,词讼最多,及至根究,大半虚妄……皆缘坊郭乡村破落无赖,粗晓文墨,自称士人,辄行教唆,意欲搔扰乡民,因而乞 取钱物。”胡太初亦称:“凡遇引问两争,应答之辞与状款异,此必有教唆把持之人。”在这些人看来,讼师是造成词讼繁兴的主要根源,所以在案件的审理中,一 些官吏首先把矛头对准了代讼人。例如胡颖在处理龚孝恭的诉田案件中说:“今刘纬自是姓刘,乃出而为龚家论诉田地,可谓事不干己。想其平日在乡,专以健讼为 能事。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然若不少加惩治,将无以为奸狡者之戒。”不过多数健讼之人,“以恐胁把持为生,与吏囊橐,视官府如私家,肆行不忌”。他们 “朝夕出入官府,词熟而语顺,虽饶饶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这些以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既懂法律知识,又熟习词讼业务,而且与吏人相勾结,所以出入官 府如进出私家。讼师的出现,对官吏的枉法曲断,肆意横行,起了制不锈钢方管舜冶金属约的作用。
不可否认,在健讼人中,确实有以恃强侵夺人财物的奸豪,有 “依持富豪,专务健讼”的恶棍。如“形势之家,专以贪图人户田业致富。所以敢于违法者,持其富强,可以欺凌小民,敢经官论诉,便使经官得理,亦必健讼饰 词。以其多赀买诱官吏,曲行改断”。更“有持其父兄子弟之众,结集凶恶,强夺人所有之物,不称意则群聚殴打,又复贿赂州县,多不竟其罪”。这些持强凌弱, 兴讼射利的豪强恶棍,才是引惹词讼,紊乱法司的真正祸根。
从上述情况看,讼师在宋代江南民间是广泛存在的,它是民间进行词讼提供法律 帮助的一支新生力量。虽然讼师中的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往往因为“规求钱物”使一般百姓无力请托,但也不应轻视它在宋代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所起的积极作用。 讼师到了明清时期由于变成了地主豪强欺凌百姓的工具,而被人们称之为讼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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