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3000万 陈玉祥一审获刑12年(附简历)
2025年5月20日(农历2025年4月23日),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200万元!陈玉祥受贿案一审宣判。
受贿3000万余元,陈玉祥一审获刑12年、罚金200万元。
北京时间2025年5月20日,【一审宣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5年5月20日发布通报,内容如下:
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5年5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玉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陈玉祥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河北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万余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玉祥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开庭审理】
2025年2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一案。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陈玉祥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河北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陈玉祥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玉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玉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提起公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9-30下午15:50讯: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玉祥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玉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玉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玉祥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河北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依法逮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7-03上午10:15讯: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玉祥决定逮捕
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玉祥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依法双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6-17上午11:00讯: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玉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热衷于吃喝享乐,长期频繁接受宴请,违规接受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要求,干预和插手司法及执纪执法活动;甘于被“围猎”,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运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玉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玉祥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免去职务】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免去陈玉祥的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违纪被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2-09上午09:00讯: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陈玉祥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陈玉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陈玉祥个人资料简历:
陈玉祥,男,汉族,1966年4月生,河北临西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陈玉祥履历:
1986.09—1988.07河北财经学校会计专业学习
1988.07—1990.10河北省轴承标准件工业公司干事
1990.10—1994.03河北省纪委办公室会计、科员(其间:1990.10—1992.12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4.03—1996.03河北省纪委办公厅行政处副主任科员
1996.03—1999.03河北省纪委办公厅行政处主任科员(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9.03—2001.06河北省纪委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
2001.06—2009.08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其间:2004.09—2007.07在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9.08—2012.04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2012.04—2015.04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2015.04—2015.05河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副厅级),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2015.05—2016.02河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副厅级)
2016.02—2018.02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8.02—2018.09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09—2018.11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8.11—2019.01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
2019.01—2021.11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21.11—2021.12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21.12—2022.01河北省纪委副书记
2022.01—2024.01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九、十届河北省纪委委员,第十三届河北省政协委员,第十三届河北省政协常务委员
(综合自百度百科)
受贿3000万余元,陈玉祥一审获刑12年、罚金200万元。
北京时间2025年5月20日,【一审宣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5年5月20日发布通报,内容如下:
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5年5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玉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陈玉祥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河北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万余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玉祥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开庭审理】
2025年2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一案。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陈玉祥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河北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陈玉祥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玉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玉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提起公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9-30下午15:50讯: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玉祥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玉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玉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玉祥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河北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依法逮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7-03上午10:15讯: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玉祥决定逮捕
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玉祥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依法双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6-17上午11:00讯: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玉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热衷于吃喝享乐,长期频繁接受宴请,违规接受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要求,干预和插手司法及执纪执法活动;甘于被“围猎”,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运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玉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玉祥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免去职务】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免去陈玉祥的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违纪被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2-09上午09:00讯: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陈玉祥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陈玉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陈玉祥个人资料简历:
陈玉祥,男,汉族,1966年4月生,河北临西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陈玉祥履历:
1986.09—1988.07河北财经学校会计专业学习
1988.07—1990.10河北省轴承标准件工业公司干事
1990.10—1994.03河北省纪委办公室会计、科员(其间:1990.10—1992.12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4.03—1996.03河北省纪委办公厅行政处副主任科员
1996.03—1999.03河北省纪委办公厅行政处主任科员(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9.03—2001.06河北省纪委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
2001.06—2009.08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其间:2004.09—2007.07在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9.08—2012.04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2012.04—2015.04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2015.04—2015.05河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副厅级),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2015.05—2016.02河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副厅级)
2016.02—2018.02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8.02—2018.09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09—2018.11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8.11—2019.01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
2019.01—2021.11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21.11—2021.12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21.12—2022.01河北省纪委副书记
2022.01—2024.01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九、十届河北省纪委委员,第十三届河北省政协委员,第十三届河北省政协常务委员
(综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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