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2024年8月5日(农历2024年7月2日),10部门印发通知: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处理意见: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北京时间2024年8月5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2024-07-30发布通知,内容如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6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便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通知明确: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省属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为企业的,除了原有编制悉数取消,转制单位应当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此次《意见》明确了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企业登记、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转制为企业的,除了原有编制悉数取消,转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方面,关于驻济省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本通知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处理意见: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北京时间2024年8月5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2024-07-30发布通知,内容如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6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便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通知明确: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省属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为企业的,除了原有编制悉数取消,转制单位应当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此次《意见》明确了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企业登记、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转制为企业的,除了原有编制悉数取消,转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方面,关于驻济省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本通知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