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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野史

中国古代的陋习 简直是人性的沦丧 典妻制度坑害女性

中国古代都是男权社会,女子地位卑微,正因为如此,中国就有了一种陋习叫典妻,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它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的时间、租价及备往事宜。典期一般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承典的人说来,对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许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典妻现象的存在,如同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这个词也就不断地出现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记载里。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范围很广,形式多样。

在广西贺县一带还有“寄肚”之说。张心泰《粤游小志》云:“贺县桂岭乡俗最陋,嫠妇鲜再醮,有独而鳏者,则纳之生子,委之男后不复通问,谓之寄肚。”贺县的寡妇很少再嫁,没娶老婆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就专门租来生孩子,生完孩子后男女双方即断绝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也就是说,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两边的男子都打八十大板,典雇契约无效,涉及的钱财没收。

不过,《大清律例便览·户婚》又进一步解释道:“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如果典雇妻女为人服劳役,就不受惩罚。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是不是存在典雇妻女的事实,官府就不会根究。这相当于默许了典雇妻女现象的存在。毫无疑问,这是清朝典妻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