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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野史

古代就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古代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早在几千年前的五帝时代,就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当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员被称为“虞”。大禹治水时,舜帝同时派益为“虞”。现在看来,“虞”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所以益是世界上第一位生态保护官员。

后来,在儒家经典著作《周礼》中,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周代设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他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林川泽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类机构,及员工的数目编制。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其职责也很明确。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叫“迹人”,由“迹人”设立界限、禁令,派人守护。凡田猎者都必须听从“迹人”的命令。规定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

那时,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也有了雏形。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的《伐崇令》说:“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违者受到的惩罚很严厉。春秋时,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禁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可见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处罚更是残酷。《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当时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等等。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法令的逐步完善,为后来各个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基础。

汉代颁布最早的保护鸟类法令

到了秦汉时期,法令不断完善,对于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秦代虽然不像周代那样设有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但是也有了一些较为详尽的涉及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而秦代又以“严刑峻法”著称,让保护作用更具刚性。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部《田律》,虽然主要讲的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规定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特别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护的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捕杀、采集的时间和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还明确了如何甄别情况进行处理的办法,体现了法律易于执行的特点。因此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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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山林池泽等国家自然资源是受到政府保护的,平时严禁随意采伐,只有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才由皇帝下令开禁,以使百姓获得救灾活命的物资。所以汉代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得非常好。汉代还有专门的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法令。据《汉书·宣帝纪》载,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因此也可以说,这条法令是我国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由于汉政府保护得当,到了第二年春,大批鸟类又一次云集都城。

宋代一条野保法令执行了200年

唐宋时期,对于野生动物的认识和保护不断深入,尤其是宋代曾有一条法令执行了200多年,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深入人心。

在唐代,出了一个著名的公主,她是因为穿了百鸟裙而蹿红的,因此她应该是史上最不保护野生动物的范例。她就是唐中宗在位时的安乐公主。她爱穿百色鸟毛织成的裙子,而且在当时引领时尚,一时众人纷纷效仿,各种珍禽飞鸟被捕捉殆尽。据《旧唐书·五行志》载:“(安乐公主)有尚方织成毛裙,合百色鸟毛,正看为一色,旁看为一色,日中为一色,影中为一色,百鸟之状,并在裙中。自安乐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好一个采捕殆尽,“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奢靡之风已危及禽兽安全!到了唐玄宗即位后,他接受了宰相姚崇、宋璟禁奢靡的意见,于开元二年(714年)七月下了《禁珠玉锦绣敕》,并对一些奇装异服采取措施,能染色的,“听染为皂”,无益于时的,“并焚与殿前,用绝竞争”。而对于违者“决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从此采捕百色鸟兽之风渐息。可见社会风尚淳朴,才是野生动物之福。

宋代十分重视生态保护,专门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达了《禁采捕诏》:“王者稽古临民,顺时布政,属阳春在候,品汇咸亨,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罝罘罗网,宜不出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鱼虫,弹射飞鸟。仍永为定式,每岁有司申明之。”这个禁令是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采捕的,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固定下来,每年都要重申发布予以执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诏》,其中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并要求“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这一诏书在前面的基础上,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并说,“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决心和力度。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