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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野史

中国历史中有没有奴隶社会?奴隶到底有没有人权?

奴隶是古代封建社会对于人权极度漠视的产物,那么在我国历史中到底有没有奴隶社会呢?奴隶又到底有没有人权呢?今天就由小编来说说。

奴隶社会是马克思主义五大社会形态之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石器的发展,金属工具的出现,以及生产进一步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产品除维持人们的生活必需以外,开始有了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一方面为一部分人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文化科学活动提供了可能,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私有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上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原始社会开始解体,奴隶社会产生。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自由买卖;奴隶主可强迫奴隶工作,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和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社会形态即为奴隶社会。

而关于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奴隶社会”时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以郭沫若为代表的持“有奴派”观点学者认为,中国历史的”奴隶社会“阶段以公元前16世纪商高祖上甲为起点,以公元前221年战国时期秦王嬴政统一六国结束。

2、以黄现璠教授为代表的“无奴学派”学者认为,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

虽然无法确定是否有无奴隶社会,但是在我国历史中确实是出现过不少的奴隶记载。

原始社会时期,古人开始使用工具,社会分工开始形成,生产工具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劳动力的提升,很多之前没有出现过的东西进入人类世界,这些新奇的物品都需要人力完成,因此奴役劳动者越多,生产所得就会越多。

私有制就是这样出现并蓬勃发展的,“能干的人”将生产物品据为己有,慢慢积攒了大批物品,而那些没有能力生产物品的人,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证,只能求助于他人,代价就是“卖身为奴”,形成了最初的债务关系。

这是奴隶产生的原因之一,此外古代社会战争频繁,敌对双方对战之后,胜利一方自然不会放过任何战利品,包括战场上的人,那些战败的俘虏为了活下去只能在敌营从事下等工作,久而久之也成了奴隶。

人口拐卖、奴隶的后代、罪犯等等绝大多数最终的下场都是沦为奴隶,不过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人都是有人性的,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地被人奴役,当矛盾积攒到极点的时候就会发生剧烈碰撞,那些原本“不能干”的人为了命运开始反抗,奴隶制国家就此形成。

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全球各地都开始进入奴隶社会,但是有一点不同的是中国的奴隶主与西方社会的奴隶制还有所不同,具体表现是中国的奴隶相对来说还有一点“人权”,这种“人权”虽然微不足道,但是也表明了中国远古社会的体制先进性。

相比之下西方的奴隶完全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生杀大权都掌握在奴隶主手中,无疑加剧了奴隶的悲惨生活,中国社会中奴隶虽然同样没有自由,但是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保证奴隶的一些基本权利,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权,奴隶主不得任意屠杀奴隶。

如:秦朝的奴隶,奴婢,刑役/徒役。

1.秦朝的奴隶分为官奴隶和私人奴隶两类。相对来说官奴隶更没有地位,几乎不被看做人存在的。官奴隶主要来源自战争。秦始皇刚灭六国时,把很多六国之人划为官奴隶,当时六国之奴隶占到官奴隶的一半之上。其他的官奴隶主要来自于犯重罪之人,及其亲属和私家奴隶。秦朝还专门规定战俘及战场上的逃兵,皆籍没沦为官奴隶。而官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官奴隶,终生改变不了其奴隶的命运。

2.私人奴隶、奴婢,也都同属财产。而秦朝也专门有私家奴隶籍和奴婢籍,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管理这些奴隶和奴婢。奴隶和奴婢不记入秦朝的良人籍里,是做为一个下等人而存在的。一些大家族里,奴隶和奴婢的数量很多。而一般的平民家庭,如果有财力也可以买奴隶和奴婢为自己服务。

3.私家奴隶是完全没有自由的,他的所有包括生死就掌握在主人的手里,其嫁娶都要看主人之意。而奴婢相对来说,其人身还是自由的,但必须要为主人服务,其嫁娶还可以有自己的意见。有些主人可以在其奴婢服侍多年后,给其完全的自由,报官府后也可以转为良人。但这样的事很少见,且就是成为良人后,这些奴婢也一般还是服务于原来的主人。

4.奴隶买卖,在先秦就已存在。在秦始皇后期,这些官奴隶也是可以买卖的。私人奴隶许多来自买卖市场。还有一种途径是由官府赏赐而获得奴隶。自商鞅变法以后,立有军功者既可获得爵位,又可受赐奴隶。而有其他功劳,也可获得奴隶。

5.“奴婢之市”在秦朝以前也已出现。在民间也有把自己的儿女卖为奴婢的,但大多都是生存不下去了不得已而卖身为奴。在生存面前,自尊和自由又算得了什么。

6.由私家奴隶,奴婢繁育的子女从出生就是奴隶和奴婢。奴隶、奴婢虽可以拥有自己的家庭,但法律上并不承认与保护这种所谓婚姻的合法性。奴隶就是生了子女,在养到三岁后,就不允许在其父母身边,一般由专门管理这些奴隶子女的奴隶统一来养。相对来说,奴婢所生子女的虽然所有权属于主人,奴婢无任何处置权利,但一般还能让子女一直留在身边。私家奴隶和奴婢须代主人服役,这也在秦始皇后期也实施的。

7.按秦律,奴隶和奴婢死亡须由官府验实并削籍,但实际上奴隶的死活没有人管,只需要一年报一次官就可以了。而奴婢死亡一般要在几在内报官处理。

8.秦代奴隶是不能与良人通婚的,但良人与奴婢之间仍可通婚,一般都是纳奴婢做为妾室。秦代奴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改变成奴婢,再由奴婢报官府改变为良人。但秦朝也规定好了,六国之奴隶是不能转为良人的。

9.秦朝针对良人的法律很是严格,刑罚主要包括死刑,肉刑(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等),作役(劳役刑),迁刑(迁到边远地区),赀刑(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谇(训诫)。而在秦始皇后期这些刑罚分成了两类,实际上针对一般的平民一般是肉刑和作役刑并用的方法,而针对这些贵族和大家族,一般是采用赀刑交钱了事或者让奴隶代为服劳役。

10.这些刑罚中,判劳役之人一般被称为刑徒。而秦朝针对所有成年的男子,还有服劳役或者参军戍边的规定,这些人被称为徒役。刑徒和徒役在秦二世时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修建阿房宫,骊山墓,修建长城,及到边远地区戍守。

11.前209年,各郡县为了满足秦二世加快修建阿房宫和骊山墓的劳役人员的需要,只得大兴刑罚。一般的平民百姓只要犯一点秦律则会被判劳役,被罚为刑徒。这些刑徒,再加上差不多50万的徒役,徒役和刑徒之人差不多达两百万之众。如此宠大的刑徒和徒役,让民间苦不堪言,也是秦朝迅速灭亡的原因之一。

然而等到蒙元统治时期,中国原本的文化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官方大张旗鼓的奴役汉族百姓,导致民族矛盾尖锐,直到清朝统治中期才废除,古代“士、农、工、商”实际上就是一种阶级等级,其余的工匠、牙人等都是贱民。

1959年新中国开始全面消除农奴制度,西藏地区是奴隶集中地,超过96%的人都是下层农奴,这是新时代社会的“耻辱”,当时西藏等级最低的农奴称为朗生,必须无偿为奴隶主工作,却没有一点做人的尊严,此后奴隶彻底被废除。

那么对此你有何不同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