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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界古老苗寨婚俗改革的见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令人惊叹的是,早在一百五十多年前,贵州省黔东南州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山界四十八苗寨,就提倡了这种观点,并以“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块刻立于清同治五年三月十八日的婚俗改革碑,现存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黎平、剑河三县交界的青山界四十八苗寨之一的己得村。对于那个年代的青山界四十八苗寨而言,这块碑相当于一部“民间性婚姻法”,现今仍有一定的影响力。

缔约于明代的“青山界四十八寨”大款,到清代中期,以己得为中心的款约,在青山界方圆百里的苗族社区具有极强的号召力,统率今黎平县的己迫、乌朝、岑同、乌腊、苗丢、高下、苗举、唐灼、平空、高仲、高练、唐朗、岑纪、格东、八龙、平信、岑弩、岑拾、苗格、鄙栽,剑河县的高椅、康中,锦屏县的苗吼、宰格、苗庄、苗里、扣文、九丢、挽楼、美罗、控俄、格朗、苗亘等数十个苗寨,于同治五年(1866年),发起一场婚俗改革,冲破了苗族古制中的“姑之女必须嫁送舅家”的桎梏,并勒石立于寨中,成为影响深远的“地方性‘婚姻法’”。

该古碑主张婚姻自主,“反对姑舅姻亲之近亲结婚”、“主张二比自愿结亲之婚姻自由”、“不准舅家勒索财礼,减轻婚嫁负担”等等,碑文规定:“外甥女出嫁,舅家不准勒索财礼”,“母亲亡故之后,不准舅家取讨头项钏手饰等件”,“上富之女聘银拾两,中富聘银八两,下户聘银五两”等,其影响力甚至波及到清水江中下游的其他款约和一些侗寨。同时,古碑还规定了惩罚机制,如“如有等情,许地方同禀官究治”、“如有违者,不准逼接,众等公同禀究”;“自示之后,倘仍不遵并勒取身价者,准地方绅团头首共同具禀,以凭严惩,各宜凛遵毋违”,赋予了各寨头人履行款规惩罚违约人的权力。

由碑文可知,这次婚俗改革的原因是:当地姑舅表包办婚姻,讨要舅公礼陋俗盛行,严重束缚男女婚姻谛结自由,而来自外部的社会大背景无疑是一种催化剂。清代中期以后,青山界周围地区的苗侗族先人接受外界先进思想,以汉族婚姻形式为样板,积极倡导对“不落夫家婚”和“姑舅表婚”等婚姻制度进行改革,提倡婚事从俭,反对铺张,“可省则省,概行从俭”、“嫁奁多寡,随便其有”。同治五年(1867),除已迫寨外,锦屏、黎平、剑河交界处的四十八苗寨,全部集中到黎平县六和乡己得,商议对旧婚俗进行改革,将条规刻到在石碑上,竖于寨子中。通过改革,“姑舅表婚”制受到很大的限制,舅家特权受削弱,强行婚娶、索取财物、追回嫁妆等现象及“不落夫家”习俗均有不同程度的改革。

当然,如果用现代婚姻观念标准来衡量,这场婚俗改革还不够彻底,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较之今天的“自由婚姻”观念显然已经落伍,但那次婚俗改革在当年而言是进步、成功和富有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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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得婚俗改革碑序

为严禁乡俗,以端风化事案。聚众头首禀称:该民人等处,乱来男女婚嫁不遵古制,不由媒妁,姑之女必须嫁送舅家,名曰转亲。入舅家无女子,或有子而不许他子,只得禀请示禁,迁来查婚姻为教化之原,夫妇乃人伦之始,故问名纳来婚礼,特重仪文而掌判,导言蹇修实司。夫媒妁洵为人生共由之道,抑亦古今不易之理。今据等寨枉知古训,习俗成风,始生女而舅有男,逼谐秦晋,冰未泮而漓已结,莫喻斧薪。甚或舅氏无子,竞索币以偿,否则甥女无家,遂终不字,种种恶习,大伤风化。兹既据该头首等禀请出示禁,前来亟应加禁革,除批示外,行出示晓喻。为此,示仰苗民等人知悉,嗣后男婚女嫁,必凭媒妁撮合,莫应问名一遵古训。如有姑舅姻亲,亦必先通媒妁好缔朱程。自示之后,倘仍不遵并勒取身价者,准地方绅团头首共同具禀,以凭严惩,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外甥女出嫁,舅家不准勒索财礼,还集女家整备嫁饰,致甥女长成而舅有男,二比自愿结亲,先请媒妁向求愿允,仍备聘金整备等件,方准过门。亦无媒妁庚书,不准压逼结亲。如有等情,许地方同禀官究治。

二、母亲亡故之后,不准舅家取讨头项钏手饰等件,倘有再行讨取,众等公同禀究。

三、二比两愿之后,上富之女聘银拾两,中富聘银八两,下户聘银五两。如有违者,不准逼接。

已得、苗喉、宰格、岑同、苗丢、叩鹅、苗庄、九丢、美罗、乌腊、叩文、苗举、苗里、挽楼、高仲、高下、平空、岑努、高练、格朗、岑舍、堂朗、格东、苗格、唐腊、八龙、高椅、岑己、平信、鄙栽、苗亘。

同治五年三月十八日立

注:四十八寨,除已迫寨反对改革婚俗不参加商议外,其余各寨虽未署名均有代表参加。此碑现立于已得村。

(稿件来源:贵州锦屏固本乡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