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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

藏区少数民族的通婚

在人类刚刚从动物脱胎出来的时期,两性生活杂乱无章,没有辈份、亲缘的分别,优势原则起决定性作用。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同性之间经常发生争夺异性的冲突,有的人甚至丧命于这种争夺和冲突中。另一方面,这种杂乱性关系造成了一部分人由于近亲血统而在自然选择中淘汰。这样,原始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了在某些条件下性生活对人类生存的危险性,便开始对性关系加以规范、限制,于是性的禁忌就产生了。人类最先的性禁忌,根据摩尔根的研究,是区分性交关系中的辈份,不同辈份的异性不发生性关系,同辈异性可为“夫妻”。接着而来的是亲缘分别:同一氏族中的男女不发生性关系,婚姻关系只存在氏族与氏族之间,人们到其他氏族去寻找配偶。这两种禁忌造成了两种婚姻:血婚制和族外婚制。由于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习俗,各民族的通婚范围又呈现出各自不同的文化特点,本文试图对西藏的少数民族如藏族、珞巴族、门巴族、人等的通婚范围作一简要探索。一、藏族1、血缘外婚藏族讲究严格的血缘外婚,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是严禁通婚的。“女的要经过七代,男的要经过二十一代才行。实际上要被人遗忘这两家有血缘关系才能提亲。”“血缘外婚排斥了所有的血亲关系,使血缘亲内部的联姻成为不可能。亲属通婚是不允许的。在旧社会中一般人们认为,人是骨头和肉结成的,亲骨肉间是不能发生性关系的,骨头是父传的,肉是母育的,但骨头永远不变的,所以父系亲属永远不能通婚,除非是已经不能相认的时候。而肉是可变的,所以母系亲属只要转七代以后便可通婚了。”如果男女双方有血缘关系而成婚被发现了双方需到“端”的地方的尼玛佛塔去洗垢,如系近亲,绝不准他们结婚,如果是远亲则可通融让他们同居下去。过去这种结合的人有些地方被舆论斥责他们是有罪人,要受歧视,认为“这种人踏过的地方不长草,趟过的水不能喝。”“近亲结婚会使整个村庄连续八代不吉利”,“青草要干枯,水源要枯竭,老天都不下雨”等等不仅舆论很多,还要告官惩办。亲朋好友也与其疏远不来往。2、阶级内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现不存在明显的等级对立。但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中,农奴主阶级只能在同等级内互相通婚,严格实行阶级内婚制,贵族和贵族通婚,一般等级的人和一般等级的人通婚,“不干净”的人和“不干净”的人通婚。一般等级的人和“不干净”的人通了婚,所生育的子女也被认为是“不干净”的。例如“差巴”一般只愿和“差巴”结婚,而不愿和“堆穷”手工业者结婚。女儿出嫁是这样,招女婿也是这样。这也是讲门当户对。一般认为与“堆穷”、手工业者结婚就降低了身份。“堆穷”与“差巴”结婚当然乐意,但“堆穷”也绝不与手工业者结婚,认为手工业者是最低贱的。因此手工业者,夫妻双方家庭往往都是同行。限制最严的是对杀羊的,连最贫穷的“堆穷”也不愿和其通婚,即使是一户富裕的杀羊人。因为人们认为杀羊人的骨头和血统不干净,因此杀羊人只能与杀羊人通婚。铁匠和杀羊人一样是下贱的,但是杀羊人和铁匠也不能通婚。如通了婚生孩子则被社会上认为是最下贱的,比铁匠和杀羊人还要下贱。他们的孩子专门有个叫法“梯查日”意思就是最坏、最肮脏之物。阶级内婚在农区比牧区严格。以上的阶级内婚制基本上都在农区实行,而牧区由于对等级的划分不甚严格,也就不存在所谓严格的阶级内婚。3、在与其他民族的通婚范围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藏族禁忌与回族通婚,但不太严格,与回族通婚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实例。此外,与其他民族通婚没有什么特别限制。二、珞巴族珞巴族的通婚习惯主要遵循的是不能与同氏族的人结婚,此外还要遵循等级不同不能结婚和不能与外部落、外民族的人结婚的次要习惯。只要不违犯这三项规范,结婚一般不受限制。所以姑表、姨表可以通婚。按习惯如果一个妇女先后嫁给不同氏族的人,并都生有子女,由于这些子女各自在不同氏族里,按照上述规范,他们之间是可以通婚的。因为他们并没有违犯氏族内严禁通婚的原则。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通婚的极为少见。凡是同氏族的人,如发生婚姻关系,一般都要逃离本氏族住地,以求生存。不过,还没有发现因氏族内通婚而受到严禁惩罚的事例,相反从一些习惯中对这种违犯氏族内婚的行为存在某种宽容态度,这一情况说明,此种禁忌已日渐松弛。例如:违犯氏族外婚的人仅在一些节庆节和祭祀仪式中,不让他们参加,此外还有某些禁忌,如在播种或收获季节,氏族内通婚的夫妇不能在一起走路,不能共同在地里劳动等等。被认为会引来灾害,导致歉收。如不在同一氏族,姑表、姨表间是可以通婚的,且比较普遍,如“才召村东鸟氏族的达金和海多氏族的亚多木是同母异父的姐弟,各自在不同的氏族。亚多木长大后嫁给达芒氏族人为妻,生下一女亚目,随后亚目同达金结婚。”姨表之间通婚的如:“穷林村的达新和亚如之间的结合就是例子,海多氏族格西杭隆和达坚生有两个女儿,姐姐叫坚加,嫁给另腰氏族人。妹妹叫坚让,嫁给达芒氏族人,坚加的儿子达新和坚让的女儿亚如随后结成夫妻。”但也有禁止姨表婚的如苏龙部落,认为母亲姐妹的子女是兄弟姐妹,不能婚配,他们习惯于单一的“姑舅表婚”,“认为外甥娶舅舅的女儿是“亲上加亲”,是最好的婚姻,但舅舅之子不能配姑母(父亲姐姐)的女儿为妻,因为氏族里流出的血是不能倒回来的。”部落和氏族之间的通婚禁忌:“博嘎尔部落内,氏族团有的成员是不准同德部落的人结婚的,否则社会地位就要下降,从高骨头的麦德变为低骨头的麦让,并且永世不能恢复。”但这种禁忌也不是很严格的,比如在一些关系比较密切,经常有交换关系的两个部落的边缘地区,打破了这一陈规如“博嘎尔部的雅莫人,靠近棱波部落。棱波人经常到雅莫人住区交换,以获得从藏区输人的食盐和氆氇。由于这种关系,雅莫人娶棱波部落的妇女为妻的比较普遍。”人口衰微的部落,实行部落内严禁通婚的规范。如“巴依,玛雅两部落,人口不足一百人,在他们内部,即使不同氏族,也不准通婚。他们只能同其他部落人结婚。这是因为他们人口很少,如果准许通婚,血缘关系太近,这对种族繁衍是很不利的。他们只有通过与其他部落的人联姻,才能取得外部的支持,求得自身发展,所以实行部落外婚制。与其他民族的通婚禁忌:主要是同藏族的通婚,这种婚姻,对于低等级的人不受限制。但只要是麦德等级的人是不能容许的,即使发生非婚性关系,一旦被人发现,也会被部落人所轻视,同氏族人认为,他们的骨头已变黑,不可宽恕,大家联合起来把这种人的头发剪掉,裤子撕破,以示惩治。不仅如此,即使在藏区呆的时间较久的人,也被同族人怀疑与藏族人发生了性关系,也会受到责难。如“达宁和桑结是萨及氏族的一对堂兄弟。他们两人到纳玉山沟交换,停留时间较长,达宁便根据一些迹象认定,桑结同领主达曲家里的一个藏族女奴隶睡过觉。当他回到马尼岗后,就把自己的看法告诉了桑结未婚妻的父亲达波。达波听后,找到桑结,对他说:“你的骨头变黑了,等级下降了,不再是麦德了,我的女儿不能嫁给你作妻子!”桑结听后,矢口否认有这么一回事。达波只好把达宁的告发讲了出来,桑结还是不承认。为此他们决定举行神判,以断是非。桑结和达宁各自找来自己的近亲作证人,由巫师主持,在贡巴第地方,由达宁烧红铁斧,放在桑结的右手上。桑结随即把铁斧越过头顶,向身后抛掉。接着杀鸡把鸡血涂在被铁斧烫过的手上。七天之后,桑结的手没有化脓,基本上好了。这一神叛表明,桑结是被冤枉的。达宁要赔偿损失。为此,达宁把他自己的一个小儿子送给桑结作奴隶。”等级不同不能结婚例如珞巴族的博嘎尔部落分四个等级,即麦德,麦让,伍布和涅巴。麦德称为高骨头或白骨头,麦让、伍布和涅巴称为低骨头。麦德等级的人与低等级人结婚,使他们的后裔混有低骨头出身的人的血统,从而导致骨头变黑,降为其他等级。就男子而言,同低等级的人结婚,本人和子女的等级降为麦让,从此他们就永远失去了麦德的地位。为此,如果不是因为穷困,无法娶到高等级的女子为妻,麦德等级的人一般不与低等级的人通婚。三、门巴族门巴族中父系亲属之间严禁婚配,姨表不婚。社会上认为姑表(即舅表)婚是最好的,是应该优先的婚姻。婚姻没有民族限制,除了主要在本民族内婚配外,也有与藏族,珞巴族等民族通婚的。四、僜人人是在同姓之间严禁通婚。氏族外婚制这一条根本规则,是维护氏族的纽带,人严格地继承下来了,同时又在不断地变化分裂之中。由于地广人稀,本来就姓氏不算多的僜人在社会上,人口不断繁衍,通婚范围日趋狭窄,由此出现了同姓逐渐分裂为两个或几个小姓,一般在五代以后即可分出小姓,小姓出现以后,即不承担原来同姓的关系与义务,在习惯上也不算是同姓的亲属了。所以说人是五代以后可以通婚的。综上所述,各民族由于自己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所受的文化不同,各自就有自己民族的特色,通婚范围也是这样。但是,随着《婚姻法》的进一步规范,实施,我想各民族的通婚范围将日趋统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