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历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颁布了许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我国各民族在饮食习惯上都有自己的特点,为保证少数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给予了专门的照顾。 国家规定:在城市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应设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对信仰伊斯兰教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要求设立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凡供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牛羊肉,应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得与其他肉食混杂,要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 (二)尊重少数民族的服饰习惯 许多少数民族的穿着装饰都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和特殊要求,对于这方面的习俗,国家安排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许多地区设有“民族用品商店”或在一般商店内设立“民族用品专柜”。
(三)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俗 国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制定放假办法、节日特殊食品供应等优待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四)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条例或补充的规定。”现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大都结合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制定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此外,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对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问题,做出了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一是少数民族的婚龄可适当降低。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等其他婚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二是对某个同其他民族男女自愿结婚的,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五)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火葬、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葬法,有的一个民族就有多种葬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国家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土葬习俗,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门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还规定:绝不能强迫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实行火葬。 (六)防止大众传播媒介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发生 大众传媒中,有时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对此,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国家要求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多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深人地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出现。对有意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摘自《民族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