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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

土司指的是什么人?山官又是指什么?

土司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山官

山官,意为“山上的主人”,是景颇族社会的统治者。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长制瓦解,军事民族逐渐形成过程中,形成的以山官为首的独特的政治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官种(贵族),平民,奴隶三个阶层。山官有大中小之分,每一个山官辖区就是一个农村公社,山官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是生产、习惯法、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领导者;山官职位须按幼子继承制的原则世袭;各村寨都有头人,协助山官管理事务,山官享有一定的特权。景颇族山官制度具有氏族社会的民主性和阶级社会的专制性,千百年来形成了一整套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视为民族灵魂的习惯法。景颇语称之即"阿公阿祖"传下的"做人的道理",对民众具有很强的约束力。1956年,伴随民族解放,景颇族山官制度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