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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十恶不赦”是指哪些?

我们经常看电视剧的时候会评论那些里面的坏人,我们常用成语“十恶不赦”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人,其实这个说法自古有之,而且对于“十恶”的定罪也是相当明确。那么我们来看看这十恶是指哪些呢?

“十恶不赦”是指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在法律上规定有十种重大犯罪不能赦免。在历史上,十恶提法是逐步演变而成的。至北朝北齐时开始规范化,定十条重罪,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十条。至隋正式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列入法典。这十恶是:一谋反,阴谋造反,推翻封建王朝;二谋大逆,谋化毁坏皇帝的宗庙、祖墓或宫室等蔑视和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三谋叛,暗中策划背叛朝廷的行为;四恶逆,对直系和旁系尊亲属或兄、姊、夫及其直系尊亲属的杀害行为或对祖父母、父母殴打行为;五不道,灭绝人性,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六大不敬,不尊敬皇帝的言行;七不孝,对直系尊亲属的忤逆行为;八不睦,亲属间的谋杀、出卖、殴打或控告的行为:九不义,违背封建仁义道德的犯罪行为;十内乱,违反封建伦理纲常的奸污行为。这十恶,经唐至清,除元有略改外,相沿而用,并规定对犯有十恶的不得赦免。《隋书·刑法志》:“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遇)赦,犹除名。”《元曲·关汉卿〈窦娥冤〉四》:“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

看完“十恶”之罪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封建社会中,“十恶”罪状的轻重程度大致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忠孝节义”,其中“忠”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违背这一点;其次就是“孝”,“节”和“义”相对来说稍微靠后一些。这是封建法律和道德观念的根本所在,是封建王朝的统治征服最不可或缺的东西,也是“十恶不赦”罪名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