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当官真的是个高危职业,揭秘明朝监督体系
在洪武时代做官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高危职业,“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对贪污官员,朱元璋毫不手软,除恶务尽,宁可错杀一千,也绝不放过一个,所以一件贪污大案到后来竟演化出无数冤狱。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空印案”和“郭桓案”,被牵扯到这些案件中的人,毫不留情地都被杀了。
但朱元璋也知道,一味地杀戮并不能解决问题,也很注意对官员的思想教育。在地方官员上任之前,他都要找他们进行诫勉谈话,讲如何抵御贪污受贿的诱惑。他说,老老实实守住自己薪俸过日子,就好像守住井底之泉。井虽不满,却可以每天汲水,泉水不会干。贪污腐败,一旦事发,不仅受牢狱之刑,服劳役之苦,甚至家破人亡,贪污受贿得来的钱财也非属已有。他告诫官员们:“朕行先教后诛,不是不教而诛。尔等若是不听话,硬是要贪,那就只有死路一条了。”
此外,朱元璋鉴于元朝法律的“宽纵废弛”,就在正式建国的前一年,命中书省以唐律为蓝本,制订《明律》。以后又根据新的情况和实践经验多次进行修改,洪武三十年(1397)重新颁布的《大明律》,对反贪腐的条令规定的既简明,又严厉。除了《大明律》外,还有他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亲自主持编订《大诰》。《大诰》是一部律外法典,共四编。《大诰》在洪武年间共印行数千万册,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洪武二十五年,又编《醒贪简要录》,颁布全国以警诫官员。
《大诰》一名,原出于《尚书》,记叙了周公东征殷商遗民对臣民的训诫。朱皇帝以此为法典名称,当是取其惩治奸顽、予以训诫之意。在朱元璋亲自为《大诰》起草的序言中,言明其法典宗旨是为挽救颓废的时势,将害民之事理昭示于天下,并以法律约束诸司,防止官员贪赃酷虐于民。正是为此,《大诰》赋予百姓们捉拿污吏的权力。此外,朱元璋在午门外特设“鸣冤鼓”,民间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讨不回公道,可上京击鼓直接告御状。
为了掌握官员贪腐的证据,朱元璋还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创立“六科给事中”机构,对应监察“六部”官员。给事中品级仅七品,但是权力很大,六部上行下达的文件均要经过给事中,并且由给事中负责提出驳正意见,皇帝交派事务由给事中负责督办,一旦迁延即奏报皇帝。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进一步改革中央监察机构,设立“都察院”取代御史台,都察院最高官员都御史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直接向皇帝负责,考察弹劾百官。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任命110名监察御史,分管十三道。御史不定期代皇帝巡查地方,“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都察院和六科之外,朱元璋又建立了锦衣卫,在各地均有眼线,监督官员及百姓做到了无孔不入。这些监察机构相互之间并不统属,还有互相监督的功能,以防滥用权力,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