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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对女性的束缚

昨日我写了一篇文章名为(中国古代礼教规范对女性的束缚),介绍了中国古代礼教规范对妇女的制约。今日,我再续此文,介绍一下法律规范对妇女的束缚。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女子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

此人认为,法律对女子不公,本家犯罪,会株连到她,夫家有罪,也会株连到她。一个女子需承受两个家族的连累实在不公。所以,他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在室之女,只受父母的连累,而出嫁之女,只受夫家的连累。以后,这样的制度就被贯彻下来。

这则律文主要就是法律对妇女内夫家,外父母家的规定。认为一个女子,但凡出嫁后,就必须斩断与父母家的关系,她的夫家才是她真正的家。但是在夫家,女子的地位也是十分低微,并非与丈夫平等。

唐律疏议: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

古代法律对休妻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出:诸弃妻需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侍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

连染有恶疾丈夫都可以抛弃她,说明女性在夫家的地位十分卑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