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是真的吗?汉人排在最后一位?
现在的印度种姓制度将整个国家的人分为四等,等级阶层严格划分导致人民内部割裂严重,歧视和敌对几乎无处不在,底层的贱民地位与牲畜无异,其实在我国元朝统治时期,采用的也是这样的制度,只不过汉人排在了最后的几位。
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实现“大一统”,对于我国疆域的形成、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对辽阔疆域的统治,元世祖时,把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元代“四等人”制,是元代政治、制度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对元代影响深远。这四等人在政治上的待遇,法律上的地位和经济负担等等,都有不同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平常了解到的四等人制度的一些知识,我想很多人跟我一样,学过历史课本之后都对四等人制度深信不疑,那么元朝到底有没有四等人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后世会有这样的说法,如果有,那么有没有成文的法律或者真实可信的记载呢 ?
据考证,四等人制最早是由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虽然还没有发现有史料记载元代明确实行四等人制的法令 ,但是元朝时期蒙古贵族享有特权以及存在民族压迫是学术界公认的。《蒙兀儿史记》卷六《忽必烈可汗》(1934):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汉人。曰南人。>。该说法缺少史料证据。《元史》《明太祖实录》均未提及元朝“四等人制”。
朱元璋等反元势力也从未提及元朝“四等人制”。如果真的存在这样的法令,那么我想反元势力肯定会用这个来做文章,而不是处心积虑的策划出一个莫道石人一只眼,此物一出天下反。史学界认为“迄今所知,元朝政府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却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白翠琴《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 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 ,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
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王东平:元朝并没有把民族明确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是在诸多政策法令法规中,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特权,这恐怕是人分四等这一说法的来源。>。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王东平:元朝并没有把民族明确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是在诸多政策法令法规中,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特权,这恐怕是人分四等这一说法的来源。-->
《南村辍耕录·氏族》对“四等人”中的蒙古、色目、汉人有较详细的记载。其中蒙古为72种:“阿刺刺、札刺儿歹、忽神忙兀歹、瓮吉刺歹、晃忽摊、永吉列思、兀鲁兀、郭儿刺思、别刺歹、怯烈歹、秃别歹、八鲁刺忽、曲吕律、也里吉斤、扎刺只刺、脱里别歹、塔塔儿、哈答吉、散儿歹、乞要歹、列术歹、颜不花歹、歹列里养赛、散术兀歹、灭里吉歹、阿大里吉歹、兀罗歹、别帖里歹、蛮歹、也可抹合剌、那颜吉歹、阿塔里吉歹、亦乞列歹、合忒乞歹、木里乞、外兀歹、外抹歹、阿儿剌歹、伯要歹、捏古歹、外刺歹、末里乞歹、许大歹、晃兀摊、别速歹、颜不草歹、木温塔歹、忙兀歹、塔塔歹、那颜乞台、阿塔力吉歹、忽神、塔一儿、兀鲁歹、撒术歹、灭里吉、阿火里力歹、扎马儿歹、兀罗罗歹、答答儿歹、别帖乞乃蛮歹、也可林合刺、瓮吉歹、术里歹、忙古歹、外抹歹乃、朵里别歹、八怜、察里吉歹、八鲁忽歹、哈答歹、外刺”。色目31种:“哈刺鲁、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苦里鲁、刺乞歹、赤乞歹、畏吾兀、回回、乃蛮歹、阿儿浑、合鲁歹、火里刺、撒里哥、秃伯歹、雍古歹、蜜赤思、夯力、苦鲁丁、贵赤、匣剌鲁、秃鲁花、哈刺吉答歹、拙见察歹、秃鲁八歹、火里刺、甘木鲁、彻儿哥、乞失迷儿”。汉人有8种:“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后注“女直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元朝没有颁布真正的关于四等人的法令,而四等人也是的确存在的,这体现在做官、教育、商业等方面,但也不是绝对的,很多蒙古人也处在底层,但是也有很多汉人是在中央政府做官的。
那么元朝何以将辖境内的众多民族划分为四等进行统治?这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而且这种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客观地评价元朝的政策。实际上,如果换一个角度,依据元朝的民族分布和融合的情况,从维护统一、中华民族形成的角度去看待元朝“四等人”的划分及“四等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能会得出和以往不同的结论。
事实上的划分成四等人只是为了有利于统治,少数民族都有通病,就是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汉人的时候他们会感觉到恐惧,因为他们是少数,少数民族学汉族,那他就不存在了,因为他就变成了汉族,如果不学,矛盾就会日益加深,最后通过武力来解决这一切,显然元朝统治者选择的后者,他要想方设法来压制汉人,以免被同化以及被汉人占领政府,事实上他也只存在了100多年就被赶到了草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