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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密

为嫁妆、聘礼,明朝人溺杀“多余”子女风竟达200年

无论什么朝代、无论它的经济表面上看都多么发达。什么城市化呀、狗的屁呀等等,两极分化都是存在的。有些人粉宋朝、有些人粉明朝,我不粉任何朝代,我只觉得历史是来学习的而不是粉的。现在,我们就介绍一些人们不很在意的历史资料和现象,说说接近真相的历史。

在中国封建史上,有许多溺杀男婴、女婴的事情。有的因为封建迷信,例如什么鬼节,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五月初五就是鬼节之一,无论男女都要被溺杀的。有的则是因为嫁妆问题。

畸形的果实

明代经济发展还是不错的,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在一些人看来,为了获取财富就可以用不正当的方式,例如嫁女儿、要彩礼,成了一种致富手段。在这些肮脏的人眼中,亲骨肉成了赚钱的工具。久而久之,这种现象越来越多,成了普遍现象。终于引起了明朝中央政府的注意。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之后情况更为危险、普遍。明朝溺杀女婴现象浙江、江西最多。甚至有人专门指出“江西人最爱溺女。”嘉靖时期的《丰乘》一书卷三《风俗志》中说南昌:“度其心不过虑婚费之难供也。夫婚费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体而分,犹吾之骨血也,宁忍以无罪杀之乎。断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时犹不忍焉,宁忍以方离于裹之子而杀之乎?汉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游士。今参藩潘公潢尝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贾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其次,湖南、福建、安徽、江苏、广西、广东、陕西等都有资料显示,溺杀女婴现象较为普遍。

万历《温州府志》卷二《舆地下·风俗》:“永嘉内鲜积聚而务外饰,宴会丰腆,虽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无嗣者私抱异姓,率贻祸衅。”

这种溺杀女婴的行为,为当事人也带来了终生的遗憾,但是,作为父母他们还是做了。例如海宁人陈确之的母亲就曾回忆说:“吾平生无负心事,惟于二十四岁产一女,溺之,至今为恨。”。

既然,作为父母都不忍心杀害自己刚出生的孩子,那为什么还要杀呢?其原因就在于女儿的嫁妆、男儿的彩礼。

弘治十年(1497)任知县的汪循便指出溺杀女婴的原因:“嫁女之家赀妆之具,动至千金,售产倾资,习不为异,病不能嫁者,多致育女不举。”

浙江绍兴府《萧山县志》也说:“贫者较妆奁,故有生女而不举者。”

万历时期的《建阳县志》,在其卷一《舆地志·风俗》说:“婚姻以资财为轻重,要责无厌,致使下户甘心溺女,而伤骨肉之情。”

很简单,下户就是较为贫穷的家庭。而随着彩礼越来越多,最终连中产之家也加入了溺杀女婴的队伍。

同样,溺杀男婴的现象在上述地区也有一定普遍性。而这些则是在考虑家庭承受力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男婴多了,娶媳妇就多了。嫁女儿要花费,娶媳妇同样要花费。为此,溺杀男婴,将“多余”男婴杀死就成了一些人的选择。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万历时期的《金华府志》,在其卷五《风俗》卷中记载了该府的永康县溺杀男女婴的原因:惧乏妆奁,则溺其女;惧乏聘娶,或溺其男。

当中下层百姓,在考虑到家庭承受力的情况下,在溺杀男女婴之前,他们也是采用了一些节、堕胎手段。然而,当时的技术不太高,不成功之下只能把男女婴孩儿溺杀。家庭承受力较好的、父母不忍心的,就往往孩子稍大后把孩子送往寺庙、道观、尼姑庵等。更有一些无耻之徒,把孩子送进宫中当太监等。更有甚者买卖自己的亲生儿女。

那么,什么样的女孩儿会被溺杀呢?王士贞说浙江衢州府龙游县“俗三男一女”当地人只生一二个女孩,其余溺死。

当然,在溺杀男女婴方面,溺杀女婴更多一些,溺女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那么男女比例是多少呢?想要考察出来比较难,因为除了朱元璋朱棣时期的人口统计还算可用外,其他时期基本上没有参考价值。详见本号内《明朝的户口本记录得真详细呀,令人吃惊,古人不简单》《戳破无底线粉明的几个谣言,谈明朝的贱民制度》等。

繁华如烟

明太祖时期的人口普查较为接近真正的人口普查,因为,朱元璋当政初期,无论男女都是劳动力,因此,广种粮食是国家存在、保证军粮、鼓励入伍参军的必须。所以,那个时期的人口调查属于真正的人口普查。

但是,后期的人口普查则是缴税人口普查。后世的统治者,往往是以朱元璋时期的户数做基础进行缴税人口登记。同时,伴随大量的贱民阶层出现、逃户现象等,明朝的人口就是一笔糊涂账。

男多女少,必然使得男子成婚困难。例如浙江金华府东阳县“民间生女多不举,故多鳏旷”;汤溪县“俗之嫁女,务盛奁遣,娶妇必预定婚,故多不举女,而贫家乃难得娶矣”。“俗嫁女破产,虽富族亦多不举女,有逾四十不能妻者,虽其良族亦率以抢婚为常事”。“江西俗生女多不举,而男子或过时无配,辄起讼端。”

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女人少——抢婚——诉讼和凶案增多。

黄花闺女少了,那么,人总要结婚,因此,寡妇在婚姻市场上的身价顿时提高。成化年间的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刘魁就说浙江东部地区,因为争抢寡妇经常造成械斗、诉讼发生。

为此,明朝政府也不是没有进行努力过,甚至对此严刑峻法过。但是!因为,两极分化严重,过多的财富被统治阶层、官员、官商、商人、地主、走私犯、海盗、权力层面下的各种差役和打手等占有。人们为了钱,就像疯了一样。在财富面前,一些父母已经失去了理性。

首先,明朝政府对于生女儿且善待女儿的人进行褒奖,向全国人民推荐学习。例如,潘孺人因为生了五个女儿却仍然进行抚育,明政府立刻将其作为善行进行全国性推广。同时,编写各种儿歌对百姓进行劝谕,大家都是父母怎么能这么狠心呢?

其次,皇帝亲自制定各种法律条文颁布天下: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四月初七日,制定了《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晓谕军民人等,今后嫁娶房奁等物,务在称(己)有无,不许过奢。其所生女子,俱要收养,不许淹死。敢有故违,许里老邻佑人等赴官举首。鞠问明白,发边远充军。里老邻佑人等不行举首,一体治罪。如此,庶严法令以景愚顽,全养生灵,以(原)[厚]风化。

弘治三年(1490年),制定《处置故杀子孙赖人及淹死初生男女》条例:今后生产男女,不分多寡,俱要存留养育,不许溜亵弊风,故行淹死。如违,许亲邻人等首发,问罪如律,产妇并收生妇照常例发落,男子俱[照]前项故杀子孙图赖人事例各发遣充军,应奏请者奏[请]施行。若亲邻人等知而不首,事发一体治罪。如[此],则生意全,和气可召,伦理驾(笃——作者按)而弊风自息矣。奉圣旨:是。钦此。

嘉靖五年(1511年)四月壬戌条:江西俗生女多不举,而男子或过时无配,辄起讼端。抚臣因敦事并请严故杀子女之律。从之。

也不能说,这种办法没有效果。但在疯狂的父母眼中,能算什么呢?在金钱面前,有些人敢于践踏人世间的一切法律人情。

关于明朝的两极分化有多么严重,参见本号内的《晚明高达7亿两的存量白银,老百姓为何还要卖儿卖女凑银子缴税》《晚明有多富?白银有多少?给你们一个数字:最多7.5亿两》《崇祯借钱全哭穷皮鞭一到皆富翁,最近最忠心的人反而最不可靠》《大明无锡首富与尚书斗气,罢市罢工差点饿死二品大员》《明朝是被人这么玩死的》《明武宗死后天下喜,唐伯虎作诗祝贺,他为啥那么不招当时百姓待见》《他穿铁靴戴铁帽而死,自此景德镇工人吃猪肉白米饭吃了五百年》《晚明头条新闻:礼部尚书纵子及家人轮奸被告女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