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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保证验尸公正?过去法医都是男人,遇到女尸咋办?

古代法医如何验尸?

本文作者 倪方六

在没有现代技术的情况下,古代法医如何验尸?古代法医都是男人,遇到女尸怎么办?如何保证公正?从考古发现来看,中国在2000年前对如何验尸已有具体要求和一套方法;古人使用的验尸手段,有的现代仍在使用。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古代验尸时也讲究“回避”……

图:古代仵作验尸场面(连环画《潘金莲》插图,武大郎被害后,仵作何九前来验尸)

现代验尸有专门的法医,古代没有“法医”一说,但也有类似干法医工作这样的人,如秦国的“令史”,到唐宋时,“仵作”便是事实上的“法医”。

仵作又称“行人”,本是古代专门从事尸体处理、帮助殡葬的人。到宋朝,验尸成为侦办凶杀案通行司法鉴定手段后,仵作便常被官府雇用为“法医”,操验尸体。

仵作工作时,要在主持检验的官员指挥和监督下进行。验尸情况要在现场大声报给主持官员,最后由验尸官员得出鉴定结论。从这点上来说,仵作仅是“法医助理”,先秦时令史前往现场必带的“隶臣”,也属于这一类人。

图:古代验尸图格(《洗冤录详义》插图)

仵作工作时要细察尸体,不能有半点马虎。《洗冤集录·验尸》中有这样的说法:“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意大概思是,即使不是致命伤,也要责令仵作当场报出来。

在古代,除了仵作外,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人——阴阳先生,很多时候也会兼任“法医”,参与验尸,给官府断案提供情报。

阴阳先生就是民间俗称的“风水先生”。在清代,阴阳先生的作用很大,如在过去的老北京,人死后要请阴阳先生“看墓地”、“写殃榜”。殃榜有迷信色彩,可以看成是“办丧文书”,一切活动依殃榜进行。

图:拦柩请验(图源清《点石斋画报》)

在古代很多时候,殃榜还具有特殊的司法文件功能,如在清代的北京,殃榜就是一份“死亡证明书”。现代凭死亡证明书,尸体才能进火葬场火化,而殃榜则是古代出城下葬的“通行证”,没有殃榜,棺材抬不出城门。有的人家为了方便,出棺时直接把殃榜贴在棺盖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仵作、阴阳先生都由男性担任,对男尸进行检验,如果是女尸他们便不宜出现了。那由谁来验尸?古代还没有女法医,遇到这情况往往由“稳婆”兼任,在早期还有“隶妾”,协助主检官完成验尸。

图:安徽砀山出土清代女尸

人命关天。先秦时官府已对验尸作出司法要求,以规范验尸行为和过程。如发现凶杀或死亡案,法医要及时进行勘验、鉴定,且不能一人单独办案。《封诊式》中的《贼死》报告里,便写透露出,除“令史某”外,还有“牢隶臣某”,随“甲”一起前往。

到唐朝时,验尸工作已法制化,唐律中已有验尸方面的硬性规定。宋朝更有进步,宋朝的法医学检验、中毒鉴别、急救措施等已相当规范、先进,并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中国现存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便出版于宋朝,由中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宋慈撰写,书中对验尸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连验尸报告的格式、写法都有明文规定。

图:清李太初验尸专著、手抄本《检验详说》内页

《洗冤集录·条令》开篇即称:“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司法行为要求客观公平,但在实际工作中,仟作这一类“法医”工作报酬很低,难免行为不端。如果验尸时受贿舞弊,有主观造假、作伪等腐败行为,会咋样?麻烦大了!

图:清刻《洗冤集录》

如在唐朝,法医检验不实,要被判杖刑,甚至坐大牢,即使失误都要承担责任。《唐律疏议·诈伪》“诈病死傻子检验不实”条规定:“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宜实验者,以故人罪论。”

宋朝还有这样规定,尸检中如果拿红包什么的,要被严惩,即《洗冤集录·条令》中所谓:“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尸检中还强调“回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能参与验尸,“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图:古代法医现场勘验图(汉代画像石)

宋朝的验尸操作规程既科学,又严格,对后世影响极大,为元、明、清朝所效仿。如在清朝,法医在验尸时弄虚作假,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律治罪。

清《洗冤录详义》中,便记录有一则仵作验尸时弄虚作假被治罪的案例:山阳县(今江苏淮安区)有一命案,原告称其弟被人打死了,把打人者告到县衙。县官是个近视眼,被买通的仵作便将正常的尸体现象谎称为伤痕上报定案。被告不服上访,称死者是得急病死的。后开棺再验尸,果然仵作所报不实。

说明:梧桐树下戏凤凰 是著名历史学者倪方六的私家史,内容以历史、考古、盗墓、风水、收藏为主,提倡无负担阅读。文章除注明外,均为倪方六原创,有版权,使用请联系作者!作者:nifang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