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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赘婿-身份尴尬的另类婚姻产物

在我国传统社会里,男子娶妻入门是当时的主流婚姻形式,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少量的非主流婚姻,赘婚制就是其中之一。所谓赘婚制,就是男子入赘于妻家,人们称其夫为入赘女婿,或简称赘婿。入赘婚与男子娶妻入门不仅仅是婚姻形式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牵涉到诸如赘婿的地位、子女归属、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家庭关系的问题。

影响赘婿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本人的身份。男子之所以选择入赘婚,主要是因为家穷,出不起聘礼,或家中兄弟众多,即使勉强娶妻进门,也无多余房舍安顿,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无奈。女方招婿入赘,一是独女或有女无子,为的是将来有嗣可承,二是基于对劳动力或其他方面的需求。既然招婿的目的是为承嗣,所以女方要求入赘后,赘婿常常必须隐去本姓,改从妻姓,这在很多文献上都有记载。

如果说当时的主流婚姻是以男方为主娶女进门,那么招赘婚便是以女方为主进行的,即因女方有所需求,才主动招婿入门。为了使女方的要求能保证实现,事前必须订立婚约。《清律》规定:“招婿须凭媒约,明立婚书, 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招赘要订婚约,这在其他资料中也有记载:其入赘女家,谓之上门婿,立婚书(注:道光《石泉县志》卷2)。男家就婚于女家,曰入赘,曰招夫者是也。或家无男子,赘婿望其承祧,或家贫子幼,招夫望其抚养者。此等事情,临时当立契约,与依礼婚嫁用婚书启者大不同也(注:光绪《嘉义堂内采访册》)。

自宋以降,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便有“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说法,就是作为父亲或丈夫在家庭中具有绝对权威的地位。赘婿制在牵涉到当时关键的诸如承嗣、财产分配等问题,都以妻方为主,男方只能处于被动、从属的位置,这当然会动摇或限制赘婿成为丈夫或父亲后原本应得的权力,进而影响到他在家庭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