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历史网 > 历史解密

历史解密

清朝的赔给日本的钱,竟然被北洋政府捞回来了?

清政府与外国签了很多不平等条约。咱在历史教科书上都学过。限于篇幅,书上都是很概括地写出主要内容,总结起来无非几个句——割地、赔款、通商、领事裁判。至于具体内容,相信很多读者如咱这般,书上既然没写,也就懒得去想去看。当然,咱读初高中时,互联网还不很发达,想查,也难查到。

今天看了下清日马关条约的条文,惊异于它居然只有十一款,千把字。然其对清朝之压榨及后续对中国的深远影响,比起字面意思来,残酷何止千万倍?这个,咱们历史书里已讲得很明白了——最表面的伤害,赔款一节,是如此写的——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其中库平银的“两”,比如今的咱们所用的“两”,合37.301克。

从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赔款第一次五千万两,第二次五千万两,一年内交完,余下的一亿两,在之后的六年里交完——也就是说,七年之内,把银子本息还完。平均每年,差不多三千万两——按当时清朝一年岁入八千万两计,似乎这样慢慢还,还是还得起的——但清朝的八千万两,用的地方多了去了,最后能不能留出三千万两,根本是个未知数。

而条约里又有规定,一次性付还是分开付,都凭清朝说了算。为何会有此句?其实也简单,便如当下之贷款买房,拖得愈长,最后出的钱就越多,因此,早还,早了断。

清政府这笔账,还是会算的。所以,“这笔钱,实际上清朝根本拿不出来,最后是以银行贷款,分三年支付”(自新浪军事。且此款中还赎辽东的三千万两,也即是两亿三千万两,三年支付)。

清朝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蹒跚着一直走向灭亡。

然咱在查看资料的过程中,竟然发现,有这样一种说法,讲其实被日本勒索的三亿多两白银,又被北洋政府捞回去了。

怎么说?原来,1917年至1918年间段祺瑞政府和日本签订的一系列公开和秘密借款的总称。段祺瑞政府通过西原龟三向日本借了一系列款项,其中最大的八次借款总额达1.45亿日元,这笔外债就叫“西原借款”——后来段祺瑞政府垮台,就不了了之了……

能如此算账吗?按此说法,段祺瑞竟是替已灭亡的清朝争回了面子和里子?里子当然就是钱没还,面子呢?就是日本被我骗了嘛,骗人好爽啊,日本人好傻啊……

果真这样吗?显然不是。他借的是钱,取得是其它如电报矿产之类的利益,似乎钱是冲天了,但日本人,近三十年后,才被打跑啊……

屏山石

历史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