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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时期的《开皇律》是谁制定的?

隋文帝在建国之初,便非常重视刑律的建立。开皇元年(581年),即命大臣高G、郑译、杨素「更定新律」,即对过去北朝齐、周以来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进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订出刑律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十二篇,其名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篇目虽然是根据《北齐律》所编,但内容却简明得多。《北齐律》定罪九百四十九条,但《开皇律》定罪只五百条;此外死刑只分绞、斩二种,流放服刑不超过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其亦多为后世立法所沿用。炀帝大业二年,又命牛弘重新制定律令,称之为《大业律》,条目虽仍是五百条,但却恢复了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