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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提点坑冶铸钱司的设置与发展

提点坑冶铸钱司是宋中央政府派驻于地方的、管理数路或一路矿冶铸钱事务的专职机构。简称“提点司”、坑冶司“”铸钱司“”泉司,等等。其中,最为重要 的是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这一机构创始于宋仁宗景二年(1038),统管江淮以南诸路的矿冶铸钱事务。宋神宗元丰年间分为两司,各自分管一部分南方区 域。宋哲宗时期将南方两司恢复为一司管理,又在西北地区设置管理机构。时期在北方诸路纷纷设司,在南方或增设新的机构,或改组江淮等路提点司,从而 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形成网络状的路级矿冶管理机构体系。但从宋徽宗后期起,各地捉点司管理矿业开采时,扰民现象十分严重。进入南宋以后,提点司机构的变动 时有反复,有时依景占创制,一司总管,有时依元丰规程,两司分治,最终在宋孝宗淳熙二年确定为一司总管。南宋提点司内部的运作方式与北宋时期有所不同,最 大的特点是形成了以几个检踏官所在地为核心的区域性分司管理系统,即多级行政网络。 (一)北宋初至宋神宗时期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 的创置与调整如前所述,中期以后,在中央与地方基层矿冶机构之间,出现了派驻于各道的盐铁使。但是,当时盐铁使只是兼负督察本地区矿业的职责,其下并 没有设置专职机构。此外,唐代还设有铸钱使,专门管理铸钱业的生产。到了,随着矿业生产和铸钱业的迅速发展,宋仁宗时期终于创立了将管理矿冶生产和铸 钱生产统一于一体的、介于中央与地方州县之间的路级专职机构——提点坑冶铸钱司。

北宋立国之初,遭到战乱破坏的矿冶业及铸钱业尚未恢 复,币制也十分混乱。宋太宗继位之后,即着手解决这些问题。他委派官员、寻找矿场,在饶、信、处等州调集人力,进行大规模开采。当时,信州铅山县铜场募人 采凿“常十余万人”,“出铜无箅”。其后,江南各地的矿冶业生产蓬勃发展起来。由于矿料充足,饶州永平监岁铸铜钱从立国初期的七万贯迅速跃居至三十万贯。 到宋太宗至道末(977),铜、铁、铅、锡四种矿课额已分别比唐宣宗时期(847~859)提高了5~13倍,为增铸铜钱提供了大量原料。与此同时,永平 监的铸钱规模也已不能满足国家对铜钱数额的需求。于是,宋太宗至道二年,始拨一部分工匠在池州设置了永丰监,宋真宗成平二年(999),又陆续设置了建州 丰国监、江州广宁监。到成平三年(1000),上述四监岁铸铜钱额达到一百二十五万贯。这一时期迅速发展的矿冶铸钱业,给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国家财政收 入注入了活力。如何加强对矿冶铸钱业的管理,随之摆在了统治者的面前。为了更方便地、集中地管理南方各地的矿冶业和铸钱监,宋真宗于咸平三年(1000) 任命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并任命内供奉官白承睿同提点铸钱事,这样,江南转运司担当起了统管东南地区矿冶铸钱事务的职责。 其后,在宋真宗景德三年,统管南方矿冶铸钱事务的职责又从江南转运司手中移入江淮发运司手中。

宋真宗末年,全国各类监、冶、场、务等 矿产地已达二百余处,随着矿冶业生产在地域和规模上的日益扩大,采矿、矿课收纳、原料储藏与运输、铸钱上供等各类事务日渐繁忙,特别是矿区和钱监相对密集 的长江以南诸路,迫切需要改变由发运司及各路转运司兼管的状况,代之以专职机构进行决策和管理。宋仁宗景{;占元年(1034)十月,由于发运司再次被撤 消,其部分职事改由淮南转运使兼领,茶盐矾税归各路转运司管理,致使矿冶事务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又提到了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宋仁宗景桔二年(1035)八 月己卯,宋政府决定:“徙知楚州、屯田员外郎魏兼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 同年十月又下诏令,提点坑冶铸钱公事一职由朝臣担任,其俸赐恩例与提点刑狱相同。这一职位的产生,标志着宋政府正式创建了独立统管长江以南各路矿冶铸钱事 务的机构——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

提点坑冶铸钱司建立后,官署设于江南东路的饶州,专门管辖南方诸路矿冶业事务。提点司的最高长 官名衔,起初称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后来由于淮南地区的矿冶业也纳入管辖范围之中,名衔也随之发生变化,称作“江淮荆浙福建 广南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提点官的名衔中又加入“都大”两字。宋代史料中多简称这一机构的最高长官为“提点官”、“提点坑冶官”、“提点铸钱”、“铸 钱公事”、“铸钱官”、“坑冶官”、“都大提点官”等等。这一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各项措施的迅速落实,也使矿课收纳与调拨工作井然有序,职有所专,责有思巢公寓所 归。然而,这一机构建立仅仅三年,就于景裙五年(1038,即宝元元年)因发运司的恢复被裁撤,发运使重新接管了“提点铸钱事”。这之后,由于史料中缺少 明确的记载,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复置时间不详,但是,复置的大致时间范围还是有迹可寻的。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仁宗于皇{;占元年(1049)十 一月乙卯曾下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这样的规定,早在提点司初创之时的景祜二年就已发布过,此时重 新发布,至少说明最晚在皇祜元年十一月以前,提点坑冶铸钱司应已恢复了独立的建置。另外,据《正德饶州府志》卷四《名宦》的记载,庆历年间,张谭由都 官员外郎知饶州,“兼提金银铜坑冶公事”。张谭之后,大约在庆历七年(1047),葛源任提点坑冶官,其名衔为“江浙荆湖福建广南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在 葛源任提点坑冶官时,曾想荐举任过京东转运使又被贬作太平州通判的张铸接任此职,但张铸看不起提点官的职位,曾回诗给葛源予以拒绝。此事原载于张师正的 《倦游录》中,内容如下:“张铸以京东转运使坐公事降通判太平州,葛源为提举坑冶,取铸脚色,欲发荐状。铸与诗曰:提司坑冶是新差,职比催纲胜一阶,若发 荐章求脚色,下官踪迹转沉埋。”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十一月甲申条:“降兵部员外郎张铸通判太平州。铸前为京东转运使,有告孔直温谋反 者,铸疑其妄,置不问。直温既被诛,御史何郯言铸不可赦,故有是命。”张铸降为太平州通判,是庆历七年十一月,当时,葛源已就任提点一职。张铸的诗中又明 确点出“提司坑冶是新差”,进一步证明了葛源就任的是新设之官阙,而不是发运司属下的主管坑冶铸钱官。所以,最晚在宋仁宗庆历七年,提点坑冶铸钱司机构已 经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