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辟谣:湖南怀化暴雨后房屋倒塌?假
2024年7月11日(农历2024年6月6日),“湖南怀化暴雨过后房屋倒塌”?警方辟谣:假的。
“湖南怀化暴雨过后房屋倒塌”?警方辟谣:谣言。
北京时间2024年7月11日,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2024年07月09日18:47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暴雨过后房屋倒塌?谣言!
暴雨过后
有的人在灾后重建现场
不断奔波继续奋斗
而有的人利用公众对自然灾害天气的紧张情绪
谎报险情、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案件起因
7月8日,鹤城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某用户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地质灾害的险情视频,并在评论区积极回复网友,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案件经过
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某为博取关注、赚取流量,从网络上下载来源不明的房屋倒塌视频,并配文“天崩地裂”、“暴雨过后”,在平台上积极回复网友,散布怀化在暴雨过后发生地质灾害的谣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罚结果
张某某因散布谣言、虚构险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谣言视频。
普法小课堂
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到位。
来源|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鹤城警务公众号)
“湖南怀化暴雨过后房屋倒塌”?警方辟谣:谣言。
北京时间2024年7月11日,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2024年07月09日18:47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暴雨过后房屋倒塌?谣言!
暴雨过后
有的人在灾后重建现场
不断奔波继续奋斗
而有的人利用公众对自然灾害天气的紧张情绪
谎报险情、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案件起因
7月8日,鹤城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某用户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地质灾害的险情视频,并在评论区积极回复网友,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案件经过
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某为博取关注、赚取流量,从网络上下载来源不明的房屋倒塌视频,并配文“天崩地裂”、“暴雨过后”,在平台上积极回复网友,散布怀化在暴雨过后发生地质灾害的谣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罚结果
张某某因散布谣言、虚构险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谣言视频。
普法小课堂
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到位。
来源|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鹤城警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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